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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D01-2014-0003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4〕82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台县县域总体规划(2011—2030年)》、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台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功能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镇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1)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照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照平行关系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照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2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
2.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条式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少于30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条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少于28米。
3.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
方位 |
0°~30°(含) |
30°~60°(含) |
>60° |
|
折减值 |
|
0.9L |
1.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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