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
意见(试行)
各办事处、办公室、各行政村、平桥国土分局、平桥住建所:
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简化我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审批范围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管理,在全县范围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房建设应体
现平桥地方建筑特色,原则上要求各村统一外型、式样,以白墙黑
瓦为主基调,做到风貌独特、环境协调,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一)凡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包括新建和拆扩建)的,都应依法办理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手续。
(二)平桥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参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4号)规定执行。
(三)特色小镇、花前工业园区、美丽乡村、高山移民、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等规划范围内,分别按其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农房改造村和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按农房改造政策执行。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搬迁的村庄,规划期间确实无法实施的,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把握审批。
二、申请对象的资格
(一)全镇范围内农村村民(社员)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
1、无房户。
2、缺房户、受灾户和房屋结构有安全隐患的农户处置后无房的。
3、因原住宅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实施,或因公共设施与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下列人员经村集体同意可列入申请对象:
1、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包括回乡落户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
2、原为本村户口,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3、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大中专院校已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的。
4、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本村户口,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三)户口未在本村但在本村有祖遗房屋的允许拆建,有多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按本意见规定处置到位。
三、分立户规定
(一)独生子女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
(二)多子女家庭:户籍未分户登记的多子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按另立一户计算;多囡家庭,女婿入赘的可按另立一户计算。但父母和未婚女性(包括户籍已分户登记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三)女婿入赘。用地所在村两委同意安排宅基地;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已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和相关产权证书的注销、灭失登记,并已全部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与原籍村两委签订协议明确不再在原籍安排和使用宅基地。
(四)夫妻离婚三周年以上的(以离婚证日期或其他法律文书批准日期计算)。
四、人口计算方法
家庭人口按本户户口薄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已婚女性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女婿入赘及其子女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已出嫁的女性不计入人口数。挂靠人员不计入人口数。
(三)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或已结婚尚无子女,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可按3人计算人口数。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人口数,按规定计入。
五、宅基地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1-2人,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3-4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原有住房处置
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原有房屋应按“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和本意见规定处置到位。
(一)分家析产
多子家庭,房屋合理分家析产,并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和相关产权证书的变更、转移登记。
(二)住房拆除
申请宅基地应先拆除旧房,原产权证书予以注销,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三)住房调剂
在符合“一户一宅、限额标准”的前提下,允许经村两委同意将申请建房户原合法的房屋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变更、转移登记。
(四)收回集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与村集体的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其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产权证书变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收回的宅基地和房屋转让给原使用者或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
1、列入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重点保护区(或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
2、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
3、其他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的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物;
4、经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将危及他人房屋安全的;
5、申请对象家庭的父母等老人(未计入申请家庭成员)须继续居住的一处房屋(老人过世后无条件交回村集体)。
(五)特殊规定
平桥镇中心城区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审批的,其在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计入原有住房面积,按本意见规定处置到位后方可审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的;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农房改造集聚区政策待遇的;
(七)该村民主管理意识不强,批后监管不到位,出现违法建设宗数2起及以上的一律暂停该村住宅用地审批,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审批。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八、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先向所在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审查。村两委在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建房地块落实及相关权利人情况等,审查同意后报办事处。
3、镇审查。办事处根据本办收到经村两委同意的申请汇总情况,组织建房审查小组现场实地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办理事项。
建房审查小组负责签署审查意见。具体审查内容: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家庭人口,原有住房处置方案;拟建房屋的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层数、建筑高度;审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4、批前公示。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名、建房四至、建房面积、旧房处置、建房要求等情况在所在村范围内及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0天。
5、镇审批。经公示无异议,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
6、发放手续。申请对象按公示要求将旧房处置到位并缴纳相关规费后,镇政府再发放审批手续,根据需要组织定桩放样。旧房处置不到位的,其审批手续不生效。
九、职责分工
村两委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社区)范围内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审查并对真实性负责,建房地块落实及政策处理;负责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收回集体房屋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负责土地民主管理建设,落实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统一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及时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修改并负责实施。健全建房纠纷调解机制,主动化解建房矛盾。
国土分局负责审查宅基地的用地与“一户一宅”情况,旧房处置建议;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注销;农转用报批;土地执法巡查和批后用地监管工作。
规划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协助做好建房位置定位图工作;批后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
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
十、责任追究
1、申请建房户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审批,已批准的撤销其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原有住房未处置到位的,其审批手续不生效,不予以办理确权登记。
2、村两委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间审查或上报审批的;协助村民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对本村违法建设未有效制止或快速增加的;因建房原因发生群体性上访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建房审查小组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2、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3、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书
平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 村级审查 村两委在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经村两委审查同意的上报镇人民政府 乡镇审查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经村两委同意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审查小组现场实地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批前公示 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无异议的 乡镇审批 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 申请对象按公示要求完成旧房处置、缴纳规费后 手续发放 归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天台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tiantaixian/2021/0705/383813.html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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