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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D01-2017-0003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27号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也存在着供养标准欠合理、相关政策欠衔接、服务标准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 二、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基本生活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年初调整,照料护理标准按《天台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暂行办法》(天民政〔2012〕88号)进行评估。各乡镇(街道)按《评估办法》的要求,成立评估小组,做好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和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规范管理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机构安全运行。针对当前部分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施陈旧、条件简陋、消防不规范的问题,按照关停一批、撤并一批、整改一批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集中供养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消防原因关停敬老院的乡镇(街道),要做好敬老院的新建(改建)工作。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许可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提升服务质量 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普查,掌握特困人员相关信息,实行“一人一档”。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发现、申请、审核、审批和终止救助供养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和终止,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没有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做好“户院挂钩”工作,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并将供养经费发放给本人或支付给受委托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满足特困人员各类服务需求。提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培养,保持管理服务队伍相对稳定,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组织保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托底保障职责。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天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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