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TTD01-2017-0002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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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县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县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完善和督促落实。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
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第八条 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县内有关部门(含省属市属在天台单位)根据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
单位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含大中型市场)、宾馆、饭店(大中型,含农家乐)、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较大以上宗教场所、文化和体育场馆、较大以上水陆游乐场所、较大以上浴室(含足浴)、较大以上SPA、酒吧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主办单位。
(四)重大基础设施、矿山、建筑、废料废渣处理等的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
(五)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和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公共场所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县政府针对县内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依据风险评估成果,合理规划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构成,制定我县应急预案体系规划,组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计划,并根据风险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并做好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提高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县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风险因素(包括舆情风险),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六条 县政府、乡镇(街道)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乡镇(街道)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风险分析、监测措施、预防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新闻(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和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网络信息、治安维护、通信保障和科技支撑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发布的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