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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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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政〔2017〕66号

关于转发《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办公室、办事处,镇属各部门,各行政村:

  为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坦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附件: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36号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已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为全面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和省国土厅、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县政府决定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时间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示范区外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面积计算时点为每年1月1日,由县国土资源局对上年度各类土地占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调整保护面积。

  补偿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二、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行政村,耕地属国有单位的不作补偿。

  三、补偿标准及方式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60元;示范区外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40元;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元。

  同时结合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成果、违法占用或破坏农用地情况按比例折算。

  (一)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成果折算。

  1.达到上一年度市级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或县级土地民主管理样板村)的,补偿标准按200%计算。

  2.达到上一年度县级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的,补偿标准按150%计算。

  3.达到上一年度县级土地民主管理合格村的,补偿标准按100%计算。

  4.未达到土地民主管理合格村标准的,补偿标准按50%计算。

  (二)结合违法占用或破坏农用地情况折算。

  1.对上年度发生新建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的村,每发现1宗扣发所在村10%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2.对上年度发生未批即用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村,每发现1宗扣发所在村20%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已自行整改的除外)。

  3.对上年度发生新建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超4宗或未批即用超2宗或未批即用超1宗且少批多建超2宗的村,扣发所在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款(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4.对上年度发生违法占用农用地2亩以上的村,扣发所在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款(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5.连续两年发生违法占用农用地且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将全额扣发该村连续三年的耕地保护专项资金。

  县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四、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偿方案编制。

  每年的第一季度,县国土资源局综合上年度全县各行政村各类土地面积、土地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成果、违法占用或破坏农用地等情况,编制《天台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方案表》。

  (二)乡级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天台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方案表》进行核对,并结合各行政村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校核意见,同时行文函告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级审定。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局,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校核意见,对《天台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方案表》进行联合审定,形成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拟分配方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7 天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联合发文,拨付给乡级财政。

  (四)补偿资金的拨付。

  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上一年度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文件后,应通过农民信箱等及时通知行政村。

  五、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耕地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资金实行“村账镇管”,由行政村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拨付给村级使用。行政村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要将补偿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筹措。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从省财政下达我县的专项资金和县级有关财政资金中筹集。

  (二)责任落实。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审核全县数据,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农业局加强对农户耕地地力培育技术的指导。

  县财政局对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严控违法用地行为,认真审核各类数据,对上报违法占用或破坏农用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耕地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各行政村要积极行使主体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和上报,合理使用资金,要接受县监察委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坦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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