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TTD01-2017-0022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90号 ——————————————————————————————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 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9月28日县政府第十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 促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天台县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培育我县创业创新生态平台和信息经济、智慧经济的特色载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关于鼓励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台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提出本意见。 一、目标定位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为载体,形成具有相应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创新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业创新服务,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入驻对象 (一)众创空间入驻对象 1.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要求:(1)近三年内新注册的企业或还没有注册的创业团队;(2)从事“互联网+”、 软件开发、信息服务、节能环保、工业设计、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众筹众创、文化旅游、新媒体、健康养生等相关领域企业或创业团队;(3)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所开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4)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与我县产业紧密结合,能较好地服务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新业态。) 2.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服务机构; 4.各类科技人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5.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基金、股权投资、信托、银行等机构。 (二)星创天地入驻对象。 “星创天地”是适应于农业农村创业创新需要的创新平台。入驻对象为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业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创新主体。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对象。 1.在我县注册的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2.从事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县产业政策导向; 3.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4.自认定之日起,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5.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视作孵化器毕业企业。 三、培育各类创业主体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以更大力度实施“千人计划”、市“500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带动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具体按照《天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我县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原单位同意,可采取兼职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三)鼓励大学生创业。主要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以本人名义在众创空间创办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具体按照《天台县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知名企业推动员工创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员工和产业链相关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五)鼓励本地职业学校学生创业。鼓励本地职业学校大力推动毕业生创业,让学生了解创业、经历创业,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使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 四、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 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创建众创空间。认定为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五年的政策扶持,特殊项目实施一事一议。 (一)房租补助及开办费补贴。自认定起,企业利用自身闲置场地建设众创空间的,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uploads/allimg/c210628/1624VL225O10-15120.jpg月补助,但不超过该区域市场价)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4万元;租赁建设的,给予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uploads/allimg/c210628/1624VL225O10-15120.jpg月,但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4万元。第一年享受时间在获得县级众创空间认定后,可往前追溯4个月开始享受房租补助。运营期间空间面积发生变化的,在申报审核通过后按新面积享受房租补助。鼓励众创空间以免租金、减租金等方式支持入驻机构。此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二)宽带接入费和使用费补助。对众创空间宽带接入费用、网络使用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对于众创空间接入无线网络全覆盖的按照建设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5万元;根据众创空间与本地通信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网络使用费的80%给予补助。 (三)投融资补助。对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众创空间(按每家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补助);县级科技资金可出资与众创空间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项目。 (四)服务机构引进补助。对新引进我县并入驻众创空间的金融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每引进1个平台,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2万元补助。 (五)创业创新活动费用补助。鼓励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创业工坊、创客周末、创客嘉年华、创业培训、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对经县科技局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给予实际开支60%的活动经费配套支持。其中广告、宣传等费用每场一般不超过1000元,点心、茶水等费用每场一般不超过1000元。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众创空间培育创新企业奖励。每培育一家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众创空间5万元;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众创空间10万元;创客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每挂牌一家给予所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IPO的,每上市一家给予所在众创空间30万元奖励。 (七)资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内分别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众创空间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八)运营团队补助。对众创空间运营团队进行补助。空间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运营团队不超过5人,空间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运营团队不超过7人。同时鼓励各众创空间与优秀空间团队进行合作,并由优秀空间团队长期派驻人员参与日常管理,有优秀空间团队合作费开支的,运营团队总人数核减2人。根据实际支出费用(包括与优秀空间团队合作费、自身团队的工资与绩效奖励)的80%给予配套补助,每年每家不超过50万元。 五、众创空间(县级及以上)入驻对象优惠政策 (一)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二)物业、能耗补助。三年内,对经核准的众创空间入驻对象,给予60%的物业、能耗补贴。按面积入驻的上限为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按工位形式入驻的,上限为20个工位。 (三)启动资金奖励。对入驻众创空间符合产业导向,并获首期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创客企业或创业团队,给予融资额的3%、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四)税收优惠。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创新服务补贴。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来完善创新创业服务链条,政府发放的“创新券”优先支持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 (六)人才住房保障。众创空间入驻对象可享受县人才新政中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团队创始人或法人代表可申请人才公寓租赁房。 (七)子女入学优惠。入驻企业创始人、法人代表或运营团队总负责人为非天台户籍的,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时,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来人才子女入托、入学安排原则的通知》精神执行,由县委人才办审核受理。 (八)科技项目支持。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申报县级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九)企业成长补助。企业在入驻众创空间期间,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星创天地建设扶持政策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五年的政策扶持: (一)对星创天地的奖励。 1.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星创天地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2.宽带接入费和使用费补助。对星创天地宽带接入费用、网络使用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鼓励星创天地为创业者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对于星创天地接入无线网络全覆盖的按照建设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为5万元;根据星创天地与本地通信运营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网络使用费的80%给予补助。 3.服务机构引进补助。对新引进我县并入驻星创天地的金融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创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中介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每引进1个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星创天地2万元补助。 (二)星创天地入驻对象优惠政策。 1.物业、能耗补助。三年内,对经核准的星创天地入驻对象,给予60%的物业、能耗补贴。按面积入驻的上限为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按工位形式入驻的,上限为20个工位。 2.创新服务补贴。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来完善创业创新服务链条,政府发放的“创新券”优先支持入驻星创天地的各类创业主体。 3.科技项目支持。对入驻星创天地创业的各类主体,申报县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4.企业成长补助。入驻星创天地的企业,首次通过省级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 对认定为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三年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资质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内分别获得两个及以上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三)企业培育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该孵化器5万元的奖励,每新增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 八、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工作,组建专门班子进行创建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团县委、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农业园区、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业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 (二)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要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县促进创业创新的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创业创新论坛、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导。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报道一批创业创新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人物,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 九、其他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科技专项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资金在县科技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补贴补助同时符合不同范围和层级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补助; (三)所有补贴补助在每年底进行申报、汇总; (四)补贴补助资金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在众创空间经费中支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众创空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估;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鼓励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办发〔2015〕95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限为三年。 附件:1.天台县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天台县县级众创空间认定办法 3.天台县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天台县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潘军明 副组长:陈益军 陈 剑 李伟平 成 员:徐文华(县府办) 陈仲旭(县府办) 俞德超(县府办) 胡迎阳(县委组织部) 袁卫卫(县委宣传部) 陈少瑜(县发改局) 袁继欢(县经信局<商务局>)许希利(县教育局) 陈彩飞(县科技局) 吴建文(县国税局) 戴敏华(县财政局) 陈红霞(县人力社保局)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