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25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浙府法发〔2017〕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省法制办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现予印发。
本套文书为参考样式,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和制作要求等进行调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强制常用执法文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
目 录
一、内部审批表(通用)
二、案件移送函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
五、调查(询问)通知书
六、调查(询问)笔录
七、调取证据通知书
八、抽样取证通知书
九、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委托书
十一、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意见告知书
十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四、查封(扣押)决定书
十五、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十六、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十七、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八、整改复查意见书
十九、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二十、听证通知书
二十一、听证笔录
二十二、听证报告
二十三、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二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二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式)
二十七、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二十八、(事由)清单
二十九、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三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十二、代履行决定书
三十三、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三十四、送达回证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参考样式之一
内部审批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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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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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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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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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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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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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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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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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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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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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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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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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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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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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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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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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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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需要提请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二、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应明确、具体;法制审核意见一栏,仅适用于依法需经法制机构(人员)审核的环节。
三、承办、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签批权限由各个单位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
参考样式之二
案件移送函
移送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移送的理由),此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根据 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
1.案件有关材料( 件):
(1)……
(2)……
2.涉案财物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情形。
二、在文书中应写明案件移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移送案件的文书材料和物品应分别罗列。
四、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受移送单位,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
参考样式之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 址: 邮编:
检查(勘验)人: 证件号码:
检查(勘验)人: 证件号码: 记录人:
检查(勘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
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记录:
检查(勘验)内容:
(以下是笔录尾页)
被检查(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勘验(检查)人或相关人员有无拒绝签名确认情况:
第 页共 页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为查清案情,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设施或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记录。
二、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勘验)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由两名以上检查(勘验)人进行。检查(勘验)开始前,检查(勘验)人应向被检查(勘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记录在案。
四、笔录应全面、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的名称、数据、位置、状态、完好程度等),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属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应有方位图。
五、被检查(勘验)人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六、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检查(勘验)人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人应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笔录内容并注明日期,在笔录的尾页应有其最终确认意见。
七、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应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参考样式之四
现场照片等音像记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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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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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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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证明以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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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地点: 拍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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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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