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理清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责,落实行政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现将《天台县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予以公告,望全县各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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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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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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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第七十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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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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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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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浙政发[2007]7号) |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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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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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权属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已协商解决的,核发权属证书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双方各半结合自然地形划分;权属确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权属确认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继续生长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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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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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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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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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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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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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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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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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予执行,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协商解决的必要证据。 |
地方性法规 |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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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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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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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
地方性法规 |
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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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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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第六十条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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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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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
部门规章 |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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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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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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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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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九条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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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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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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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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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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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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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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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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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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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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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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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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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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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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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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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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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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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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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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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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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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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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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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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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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共同申请,分别组织调解。 |
规范性文件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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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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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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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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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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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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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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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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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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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
部门规章 |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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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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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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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部门规章 |
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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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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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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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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