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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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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D00-2017-0002

 

 

 

 

天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天政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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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完善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制度,健全社会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始终突出“扶贫济困”的工作主题,深入探索具有天台特色的慈善模式,鼓励支持和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畅通,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基本形成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二、支持和培育各类慈善组织

(一)健全和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慈善组织,推进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异地商会、行业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慈善分会、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探索建设慈善实体和“造血型”扶贫基地。

(二)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建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民政部门要指导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定向募捐管理办法、留本保息管理办法、救助办法等。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

(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不断扩大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全县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资捐物、设立基金、冠名定向、留本捐息等多种方式。开展“千名乡贤帮百村”活动,鼓励他们支持家乡公益事业。形成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依法设立的我县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五)建立长效的志愿(义工)服务机制。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储蓄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探索构建志愿服务的社会平台,建立志愿服务专项资金。充分运用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一)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逐步建立慈善募捐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时,要有显著标识,对接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等如实记录,及时向捐赠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以慈善名义敛财。

(二)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

(三)加大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当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

五、加强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协助建立监事会等组织,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各级组织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

(二)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做好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义工)服务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提供慈善宣传专栏,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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