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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天台县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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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D01-2017-0029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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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天台县工业企业

职工宿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天台县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二一七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天台县工业企业

职工宿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宿舍(以下简称职工宿舍)建设,加强职工宿舍有序管理,发挥住房制度的保障功能,更好地解决工业企业职工对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特别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对美好居住生活品质的向往,按照“科学规划、有效实施、加大扶持、强化监管”的要求,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将“职工住进宿舍”作为完善住房制度、加强社会保障的有效抓手,作为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作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平安天台”建设和天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适用范围

全县工业园区(功能区)范围内新入园的工业项目,均依据本细则执行。已建或在建的工业项目鼓励参照该实施细则的配建标准执行。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

坚持规划引领,结合功能、区位、产业基础、发展优势等因素,面向长远,适度超前,留足空间,合理配套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注重完善工业园区功能区块划分及产业空间布局,确保园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工业园区实施建设时,应当先行或者同步启动居住、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商业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保障企业职工生活需求,全面提升园区开发档次和服务水平。

(二)职工宿舍配建标准指引。

职工宿舍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要求,避开噪音超标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加强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职工宿舍应当只作为企业职工的居住用房,严禁改变房屋用途。禁止建设含工业厂房、办公、职工宿舍等综合功能的“三合一”用房。

1.单宗工业用地内部配建职工宿舍。项目所需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25%。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鼓励在其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其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

2.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职工宿舍。小微企业园区内部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该园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未配建职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其内部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区(包括工业地产项目,涉及医药化工、电镀、熔炼等危害较大、污染较重产业为主的园区除外)内部要同时配建职工宿舍,并根据产业人口规模合理配套一定规模的职工食堂、休闲康体活动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实施物业化管理,纳入园区统一规划建设。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园区由经信部门负责认定。

3.居住用地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区块的既有或者按照前述要求配建的职工宿舍无法满足需求的,当地政府必须在园区内或者周边区块的居住用地上给予配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给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建成后租赁给工业企业或者其职工居住使用。居住用地独立建设的职工宿舍地块,单宗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亩,要同时配建职工食堂、休闲康体活动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4.利用拆后土地、空闲土地(厂房)等建设职工宿舍。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周边具备一定工业基础和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在“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城镇(村庄)空闲土地上以公共设施(职工宿舍)用途建设职工宿舍,建成后租赁给工业企业或者其职工居住使用。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以“长规划、短安排”方式供应给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以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应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纳入村留地指标管理。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前提下,鼓励利用空闲厂房改建职工宿舍。

5.职工宿舍配建要求。非成套住宅职工宿舍单间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平方米。基于各层次企业职工需求,合理搭配建设“夫妻房”“全家房”等多种类型成套住宅。同一地块职工宿舍项目内,成套住宅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宿舍总建筑面积的30%。职工宿舍成套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职工宿舍建设应当注重环境品质提升,营造“花园式”温馨生活社区。

(三)降低职工宿舍建设成本。

1.现有工业用地,在满足本实施细则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占比的前提下,增加职工宿舍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再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独立建设或者配建职工宿舍的工业项目,涉及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工业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3.职工宿舍涉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均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四、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形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的长效机制。要建立项目化推进机制,层层抓落实,合力推进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工业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业主单位、出租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好职工宿舍建设、管理责任。

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供应及职工宿舍的不动产权籍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职工宿舍项目的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职工宿舍规划用途行为,做好职工宿舍供水、燃气服务政策落实;发改、经信、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职工宿舍管理有关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宿舍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经常性、不定期地检查,重点检查宿舍用电、用气、用火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宿舍楼道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要规范建立宿舍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落实整改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加强流转管理。单宗工业用地内部、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的职工宿舍,其用地性质不变。其中,单宗工业用地内部配建的职工宿舍不得单独流转,允许单宗工业用地整体流转。小微企业园区内部配建的职工宿舍,流转对象仅限本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服务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img alt="" width="609" height="1" src=" /uploads/allimg/c210628/1624VL225O10-15120.jpg>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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