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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天台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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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TD01-2014-0060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4〕46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天台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调整天台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整天台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划定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目标和畜产品供给安全与环境承载等因素,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建立与循环农业、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田园风光特色明显的生态畜牧业新格局。

二、畜禽养殖区划定类型及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实施关停转迁,并落实好各类污染物的妥善处理工作。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该区域不准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农村村民集居区、重要江河湖泊一定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已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关停或搬迁。

(三)宜养区

宜养区是指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宜养区。宜养区现有养殖场应进行治理,无法完成治理的,实施关停。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畜禽禁(限)养区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随着各相关功能区块的变化而调整。

三、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

2.风景名胜区: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一级保护区范围,详见《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2年—2025年)》。

3.全县城镇(含乡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000米内。

5.省级河道两侧100米、县级河道两侧50米,从堤防外坡脚线起计算。

6.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00米,省道两侧50米范围。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

2.天台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

3.全县城镇(含乡点)规划建设用地周围300米范围。

4.村民集居区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5.省级河道两侧500米、县级河道两侧200米除禁养区外的范围(不包括天台县西部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内的河道)。

6.高速公路、国道两侧300米、省道两侧100米除禁养区外的范围。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三)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选址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附则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天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0〕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明细

2.天台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细

3.天台县省级、县级及重点河道明细

 

 

  


附件1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明细

区划

序号

景区

风景区面积(km2

合计

特级

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二级

保护区

三级

保护区

景区

1

国清

4.67

 

0.31

2.08

2.28

2

赤城

3.74

 

0.51

1.21

2.02

3

大敖

4.31

 

0.28

0.98

3.05

4

佛陇

9.09

 

0.05

3.2

5.84

5

石梁铜壶

11.64

 

0.79

2.46

8.39

6

华顶

8.88

 

0.11

2.32

6.45

7

琼台桐柏

11.31

 

0.10

2.28(水面折半)

8.93

8

寒山心湖

7.94

 

0

2.36(水面折半)

5.58

9

寒山东湖

9.98

 

0

2.11(水面折半)

7.87

10

寒山西湖

5.02

 

0

0.78(水面折半)

4.24

11

寒岩明岩

7.07

 

0.07

2.08

4.92

12

九遮

10.49

 

0.04

6.05

4.40

13

五皇山

5.74

 

0

3.01

2.73

14

始丰溪

7.96

 

0

2.51

5.45

15

龙山

6.34

 

0

2.76

3.58

 

小  计

114.18

0

2.26

36.19

75.73

保护区

1

石梁溪水源区

6.38

 

6.38

 

 

2

铜壶溪水源区

5.42

 

5.42

 

 

3

赭溪水源区

1.77

 

1.77

 

 

4

狮子岩生态区

2.57

2.57

 

 

 

 

小  计

16.14

2.57

13.57

 

 

景群

1

万马渡

0.38

 

 

0.38

 

2

万年

0.21

 

 

0.21

 

3

秀溪

0.25

 

 

0.25(水面折半)

 

4

桃源

0.26

 

 

0.26

 

5

紫凝

0.11

 

 

0.11

 

6

开岩

0.22

 

 

0.22

 

 

小  计

1.43

 

 

1.43

 

合  计

131.75

2.57

15.83

37.62

75.73

附件2

天台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细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里石门水库、黄龙水库、龙溪水库、平桥镇水厂(始丰溪—乌岩溪)、街头镇水厂(雷马溪—杨家溪)、桐坑溪水库、岩板寺水库、龙珠潭水库、利民水库、凉床水库。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地

南屏乡(龙潭坑水源地)、雷峰乡(崔岙溪水源地)、三州乡(石门坑水库)、泳溪乡(长坑水库)、龙溪乡(灼其坑水源地)乡点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平桥镇、白鹤镇、坦头镇、三合镇、洪畴镇、街头镇、雷峰乡、南屏乡、三州乡、龙溪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


附件3

天台县省级、县级及重点河道明细

 

一、省级河道(1条)

始丰溪

二、县级河道(21条)

三茅溪、螺溪、崔岙溪、小法溪、慈圣大坑-石梁坑、苍山倒溪、天封坑、王里溪、雷马溪、界溪、万马溪、岭上溪(拓溪)、峇溪、清溪、乌岩溪、前山倒溪、茶山溪、黄水溪、大同溪、大淡溪、小溪坑(畚斗湾坑)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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