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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行政审批局企业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实施办法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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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企业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注册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明确登记人员职责。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 号)、《天台县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天县委办〔2016〕2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登记权限,对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注册登记审核制度。
    第四条 审核合一登记事项的范围主要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注册登记事项申请,具体为: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及延期。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五)企业(含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期限、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六)企业迁移登记。
    (七)企业备案(含企业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八)增、补、换发营业执照。
    (九)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以上事项申请人单独或合并申请的,均由审核合一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审核员)独立办理;申请同时包含审核合一和非审核合一事项的,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审核员资格实行聘任制,由县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审核员的职责:
    (一)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同时审查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在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决定予以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均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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