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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05 天台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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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经信商务局

天台县公安局

天台县财政局

文件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台县供电局

天台县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

 

天安监〔2018〕15

 

 

关于印发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安监管〔2011〕132号)文件精神,县级12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经信商务局天台县公安局

 

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台县供电局

 

天台县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

 

 

  20184月12

 

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定结果,共同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制约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

  根据《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附后),现场逐项打分;评估标准实行百分制,缺项不得分;综合评估分=实得分×100/100-缺项合计分)。根据综合评估分确定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4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审单位:

  (一)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三)县安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审查评定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四)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应成立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内容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自我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定,然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模上工业企业应同时向乡镇街道和县经信<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审查评定。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规模上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会同县经信<商务>审查),评定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县安监局。

  (四)抽查审核。县安监局组织评审小组,对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等级审查评定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合格率低于70%的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查评定。

  (五)公布和通报。经抽查审核后,县安监局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安全评价)已过期仍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重点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根据《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一次性记24分的;

  (六)根据《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一个记分周期内销分后仍在24分以上的;

  (七)根据《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一个记分周期记12分以上且未在规定日期内参加培训考核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 “黑名单” 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条件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监局按照上述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八条第(一)、(二)、(八)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县安监局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八条第(三)、(四)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县安监局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八条第(五)、(六)(七)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完成整改且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毕的当日起6个月考察期满,方可向县安监局提出解除申请。县安监局接到解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由县安监局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诚信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管理期限:

  (一)A、B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二)C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三)D级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实行6个月考察期限,再重新评估确认。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原评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废止;在“黑名单”解除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调整:

  (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作为D级管理。

  (二) A级、B级、C级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期申请复评确认的一律作为D级管理。

  (三) 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被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下调1级;

  (四)根据《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销分后,记分周期结束时仍记12分以上的,下调1级。

  (五)发生非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调1级。

  (六)连续两次评定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按D级管理。

  (七)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可直接作为A级管理。

  第五章激励和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县安监局负责及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黑名单”情况通报给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住建、市监、电力、总工会、人民银行、安监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情况采取相应激励和制约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各类有关扶持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上级各类有关扶持政策一律从严把关,县级各类有关扶持政策一律取消。

  (二)县经信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工业转型升级财政补助和其他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没有通过评估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予以严格控制;当年不得参与综合类的评优评先活动,上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县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取消;在有序用电管理中实行限额使用。

  (三)县公安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四)县财政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上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县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五)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按规定上浮或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六)县国土资源局。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严格控制其扩大再生产用地的审批。

  (七)县住建局。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并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现场复查,经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八)县市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省知名商号、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其申报省知名商号、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

  (九)县供电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提供服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由经信部门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其实行用电限制。

  (十)县安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各级评优评先和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评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严格控制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

  (十一)县总工会。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班组)。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不推荐该单位负责人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十二)县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放贷银行查询,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督促商业银行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上实行优先,额度及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发放新增贷款乃至停止贷款。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激励和制约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可参照《天台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另行制定相应的行业专项评估标准,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行监管,并与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天台县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天安监[2012]44号)作废,《关于印发天台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安办[201211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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