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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D12-2018-0004
天台县财政局文件
天财预〔2018〕21号
天台县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
《天台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县级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天台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台州市财政局相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我局修订了《天台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县财政局。
天台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天台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县级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天台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台州市财政局相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县级机关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召开,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及各类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会议。
二类会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级部门主办,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县级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乡镇街道、对口部门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会议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
一类会议 |
200 |
120 |
80 |
400 |
|
二类会议 |
170 |
120 |
60 |
350 |
|
三类会议 |
150 |
100 |
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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