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天水电〔2018〕151号
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和“一单两库”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水政【2018】6号)、《台州市水利局关于更新“双随机”抽查监管“一单两库”的通知》(台水利〔2018〕89号)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台海渔【201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利、渔业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一单两库”),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天台县水利水电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天台县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4、天台县水利水电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附件1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水利、渔业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省、市、县“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水利、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日常水利、渔业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水利、渔业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举报、突发事件、防汛应急等原因或者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天台县水利水电局“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双随机”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情况汇报等工作。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随机抽取、协同推进”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我县水利、渔业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天台县水利水电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确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随机事项抽查的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均为一定幅度)、抽查方式和要求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监管权限范围内所有被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本部门所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已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水政监察证、渔业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掌握列入本部门抽查清单的每个事项的抽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自“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九条 与上级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双随机”抽查实施情况信息通报机制,以避免同一监管对象同一事项被多级部门重复抽查。
第十条 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方式,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投诉举报较多的领域和以往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抽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一条 在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抽查工作,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测等方式,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该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附件2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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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责任科室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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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持监督管理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水保站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弃土(渣)场、灰库、高陡边坡等部位防护情况;是否存在水土流失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
生产建设单位特指矿山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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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用水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全文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水保站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取水计划实施情况;取水计量和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状况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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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河道站 农水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情况。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书面明确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3.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制度是否建立,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开展。 4.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安全监测制度是否建立,水文观测(降雨、水位)、工程安全监测是否开展,工程安全监测资料是否按年度开展整编分析。 5.闸门及启闭机管理。保养维护是否开展,操作规程是否制定,闸门操作是否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应急备用电源是否配备,闸门、应急备用电源是否试运行。 6.水库大坝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制度是否建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是否制订,批准的维修养护项目是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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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海渔法〔2018〕9号)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渔业科 水政执法大队 |
1、是否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3、是否贮存或使用禁用渔药、未列入渔用品种目录的人用药或原料药; 4、是否按照规定对其生产的水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并在销售水产品时附具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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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产苗种监督检查 |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海渔法〔2018〕9号)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渔业科 水政执法大队 |
1、是否持有苗种许可证并且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3、生产销售品种是符合许可范围; 4、检查是否有原、良种亲本更新记录; 5、亲本或者幼体来源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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