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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电〔2018〕173号
关于重新核定后乡镇水厂水资源费的
缴费通知
各乡镇水厂:
各水厂申报的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用水量统计表,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已悉数报送我局,现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农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的批复》(天政函[2017]8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免征乡镇水厂的农村生活部分的水量水资源费,重新核定后的水资源费见附表。请各乡镇水厂接到通知后,于七日内到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天元东街99号)17号收费窗口缴纳水资源费。
附表:重新核定后水资源费清单
收款单位: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账 号:120706112900XXXXX
开户银行:天台工商银行
联系电话:83902091 83990152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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