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寨卡病毒病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指导全市规范做好寨卡病毒病疫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严控疫情输入,我委组织制定了《台州市寨卡病毒病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台州市寨卡病毒病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版)

  为指导全市规范做好寨卡病毒病疫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严控疫情输入,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防控为主、科学应对”的原则,完善细化防控预案,抓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对工作的落实,严防严控疫情输入,切实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简介

  寨卡病毒病是由寨卡病毒引起的一种自限性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伊蚊叮咬传播。临床特征主要为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极少引起死亡。本病主要在全球热带及亚热带地区流行。1952年,在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的人体中分离到该病毒。2007年,首次在西太平洋国家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普岛发生寨卡病毒疫情暴发。截至2016年1月,至少在非洲、亚洲、美洲的45个国家有寨卡病毒传播的证据。我国2016年截止到3月6日已确诊10例寨卡病毒病输入疫情。寨卡病毒的抵抗力不详,但黄病毒属病毒一般不耐酸、不耐热。60℃30分钟可灭活,70%乙醇、1%次氯酸钠、脂溶剂、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及紫外线照射均可灭活。

  (一)传染源和宿主动物: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感染寨卡病毒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是该病的可能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带病毒的伊蚊叮咬是本病最主要传播途径,传播媒介主要为埃及伊蚊,白纹伊蚊、非洲伊蚊和黄头伊蚊也可能传播该病毒。亦可通过母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和分娩时感染。乳汁中可检测到寨卡病毒核酸,但尚无通过哺乳感染新生儿的报道。血源传播和性传播罕见。我市无埃及伊蚊分布,但白纹伊蚊密度较高。

  (三)易感性:人群普遍易感,曾感染过寨卡病毒的人可能对再次感染具有免疫力。

  (四)潜伏期:目前该病的潜伏期尚不清楚,有限的资料提示可能为3~12天。

  (五)传染期:患者的传染期尚不清楚,有研究表明患者早期产生病毒血症,并具备传染性。

  三、诊断标准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2016年第1版)》做好病例诊断。

  (一)诊断依据。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相关实验室检查综合判断。
  (二)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符合流行病学史且有相应临床表现。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在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旅行或居住。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等。
  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且寨卡病毒IgM抗体检测阳性。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寨卡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2)分离出寨卡病毒。
  (3)恢复期血清寨卡病毒中和抗体阳转或者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以上升高,同时排除登革热、乙脑等其他常见黄病毒感染。

  (三)鉴别诊断。
  需要和以下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1.主要与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进行鉴别诊断。
  2.其他:与微小病毒、风疹、麻疹、肠道病毒、立克次体病等相鉴别。

  全市首例寨卡病毒感染病例的确诊,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复核后予以确认;第二例病例及以后由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复核后予以确认;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暴发疫情的指示病例、首发病例标本均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

  四、病例报告和治疗
  (一)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寨卡病毒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寨卡病毒病”,如为输入性病例须在备注栏注明来源地区,统一格式为“境外输入/X国家或地区”或“境内输入/X省X市X县”。

  各县(市、区)发现首例病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治疗。

  收治寨卡病毒病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2016年第1版)》进行治疗。

  五、病例采样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对怀疑感染寨卡病毒的病例进行标本采集,辖区疾控中心对疫点内蚊媒进行标本采集。

  (一)病例标本采集。

  对病例应尽可能采集双份血液标本,两份标本之间相隔14天为宜,住院病例可于入院当天和出院前1天各采集一份。

  1、血标本采集:用无菌真空干燥管,采集非抗凝血采集5ml,分离血清分装3份,每份≥0.5ml;

  2、唾液标本采集:采集后分装3份,每份≥0.5ml;

  3、尿液标本采集:采集后分装3份,每份≥0.5ml。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将标本分装3份后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诊断。对于任一类型标本中检测到核酸阳性或经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寨卡病毒感染的患者,连续每天采集血液、唾液和尿液。

  (二)蚊媒标本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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