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消防安全状况逐步好转,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落实“平安丽水”建设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新丽水营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每年确保全市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控指标,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四)创新消防管理方式。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基础,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探索构建预防火灾事故的长效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每三年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在有资质的机构缺失时可以委托权威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可作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成立消防安保服务公司,提供消防控制室操作安保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要求,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
(五)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要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八)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要制定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办法,明确挂牌标准和立案销案、专家论证、督办、公告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人员密集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场所要定期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力社保、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要依托学校、科技馆、博物馆、社区教育馆(室)等设施,充分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全市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疏散出口路线、提示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企业、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早期预警、人员疏散逃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课题研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的火灾技防物防产品。在合用场所、家庭旅馆、居住出租房屋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地制宜推广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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