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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货物托运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货物托运服务业的管理,维护托运市场秩序,推进货物托运业向集约化、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桐乡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托运中心、配载场地及从事货物托运业(包括公铁、公航联合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托运是指营业性的货物托运,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服务。
第四条 桐乡市货物托运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由市府办、濮院羊毛衫市场管委会、发展计划(物价)、公安、交通、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组成,根据《桐乡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按照运量与运力总体平衡的要求,负责全市货运线路、货运站点设置的审核和对全市托运服务业的宏观调控,以及对托运服务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发展计划(物价)、公安、交通、工商、税务、质监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负责受理货物托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报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货物托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的货物托运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运输车辆、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货物来源等相关条件。上述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由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货物托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征得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为防止货物托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后,货物托运业主逃避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向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资金保证证明。
第八条 申请经营货物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1、申请人持经营资质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以及由指定银行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
2、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依据《桐乡市道路运输业发展“十五”规划》及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其从事货物托运业务的经营区域和具体的经营项目。
3、申请人持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核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分别向市公安、工商、交通、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第三章 线路、站点管理
第九条 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货运线路及货运站点的设置,并对经营货物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货物托运业主必须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线路和确定的站点范围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改变经营站点或变相经营他人的线路。未经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批准,业主不得将线路经营权承包或转包他人。
第十一条 尚未开辟货运线路的地区,需新开辟货运线路的,须经市货物托运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证照后,方可由该线路经营业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