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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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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经前期开发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开发等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零星国有土地;

  (四)因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需盘活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使用国有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但无力继续开发经营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七)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

  (八)城市规划区内,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铱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征用所形成的增量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储备。

  第五条 睾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回收计划,按规定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 市土地储备中心定期向市土地储备管委会报告运行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信息。

?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土地回收、储备、供应计划,报请市土地储备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 市计经委、财政、建设、土管、体改、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应收回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直接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收回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对其他面附着物等经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可酌情给予适应补偿。

  第八条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七)、(九)项规定应回收储备的土地,按以下程序实行收购:

  (一)符合前款规定储备的土地,由其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政府的要求对指定地块进行征购。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各种补助费用的综合评估测算。

  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委会审批。

? (四)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征)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 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征)购合同》的约定支付首期补偿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管和房管等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收回、注销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备。

?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具体地块时,应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和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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