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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管理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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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桐乡市财政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桐劳社〔2011〕9号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总体目标,维护广大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实行基本全覆盖。

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三、社会保险参保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平均参保率达到95%及以上),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可按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对年度内社会保险参保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由市地税局在每年汇算清缴后将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情况提供给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通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进行核实确定后,反馈市地税局,对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地税局按规定补征。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并按规定汇算清缴。

五、各类用人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应于2011年6月底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参保缴费的,由市社保局按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核定的用人单位应参保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人数,以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及各险种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征数,提交市地税局按规定征收。

六、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于2011年3月底前按规定填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及开发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调查表》。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征缴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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