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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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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含)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同时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允许补缴。对本人要求补缴的,应在到达年满60周岁之月,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申请手续,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经村(社区)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二)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审核《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按规定的格式分别制作电子文档,以拷盘形式连同书面汇总文档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核准参保或补缴手续。电子文档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联系电话、缴费类别、选定的缴费标准及补缴年限等。

(三)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核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下发至所属村(社区),村(社区)发放给参保人员。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待遇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待遇金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于到达年满60周岁之月,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村(社区)汇总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确认盖章后,连同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审定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进行军龄账户化。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

缴费标准每年由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上年度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前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乘以8%的缴费比例公布三档绝对额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三档缴费标准中任选其中一档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有地居民统一以上上年度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给予补贴)。其中3%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分别建立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为每人每年统一按上上年度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用于支付今后部分缴费年限养老金,其余用于参保人员缴费补贴;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市、镇(街道)财政对补缴年份给予30元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

(五)《实施办法》实施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按不低于当期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60周岁前连续缴费的,按其补缴对应年度最低补贴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对其中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其中中断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确因特殊原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计发养老待遇。

2009年年底前未参保的人员,2010年参保并要求补缴以前年度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六)对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若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目前按每年500元标准缴费,市、镇(街道)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

对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也可按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并相应享受市、镇(街道)财政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员应在每年7月1日—10月31日之间,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由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到达60周岁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年满60周岁之月,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户籍所在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开具现金缴款单,办理缴费。对由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办理补缴的,补缴款项统一存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八)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应及时核对补缴人员名册与缴款单,并于每月30日前,按规定把补缴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时,将收缴的基金从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收入户。

(九)市、镇(街道)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月按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和缴费年限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5日前,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或市信用联社应将上月的参保缴费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缴费类别、缴费标准、金额等),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到账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和缴费年限账户。

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审定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在其到达60周岁申领养老待遇之月,以当期本市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计算账户化额度,并将该额度分别计入其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按个人缴费到账时间和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和缴费年限账户计息。

(三)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四)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参保人员异地迁居,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转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及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四、待遇计发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领取手续

年满60周岁、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及《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材料,到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审批表》,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初审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发放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1、参保缴费人员养老待遇的计发。从2010年1月1日起,养老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元;

(2)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的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10年(含)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2、复员退伍军人养老待遇的计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本条第一款三部分养老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三)与原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衔接

1、凡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从2010年1月起,不再办理参保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2009年底前已按《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桐政发[2007]83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继续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009年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满15年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在2009年底前,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不补缴,从2010年1月起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3、2009年底前已按原《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从2010年1月起,其养老金待遇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原规定年满70周岁提前到65周岁时增发养老金,调整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等。

(四)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补贴的发放

对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市不受限制),未享受其他各类养老保险(障)、养老专项定期补助(保障),达到一定年龄的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从2010年1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补贴。

1、各类养老保险(障)、养老专项定期补助(保障)人员:指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如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费、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社会优抚对象定期补助金、土地保养工、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

2、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年龄及标准:

(1)2010年1月起,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或原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调整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年满70周岁起,有地居民每月增加10元养老金补贴,无地居民每月增加40元养老金补贴。

(2)2009年底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年满65周岁起,在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的同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加10元养老金补贴,无地居民每月增加40元养老金补贴。

(3)符合享受养老金补贴的所有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居民每月再增加30元养老金补贴,无地居民每月再增加60元养老金补贴。

(五)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的发放

1、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在本市殡仪馆火化时,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经市殡仪馆审核符合享受一次性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申请表》,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市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金额直接由市殡仪馆从丧葬费用中予以减收,并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申请表》上加盖“丧葬费补贴已享受”印章。

2、每月5日市殡仪馆将编制的《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结算清册》审核盖章后,与《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申请表》一并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结算清册》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结算清册》审核确认后,拨付丧葬费补贴。

3、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按规定账户化计入个人缴费账户的储存额除外),一次性支付额以银行存单形式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领取交村(社区)发放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待遇。

叠加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不能重复享领一次性丧葬费补贴,但可按“就高原则”计发。其直系亲属应持死者的死亡证明资料,及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注销其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贴;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支付。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保障)之间的衔接

(一)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2009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在2010年底前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本市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规定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由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写《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当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二)参保人员如今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写《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本市个体劳动者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补记个人账户按本市个体劳动者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待遇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金额可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当期平均缴费标准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转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额(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四)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地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直接转为其他人员的缴费标准缴费,市、镇(街道)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发放到位。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公安户籍、民政殡仪建立定期的人员信息校对工作,对不符享受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

(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停发相关养老待遇。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村(社区)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待遇享受等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享领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桐劳社[2010]37号——城乡居保实施细则(201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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