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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调研论证、组织起草、提交审核等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任务。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201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2011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计划安排: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为有效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桐乡市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四)为增强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充分发挥气象协理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桐乡市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五)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桐乡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七)为加强资源有效利用,规范建筑物改变用途行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八)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九)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十)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十一)为完善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一)鉴于2005年11月发布的《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已实施多年,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我市新形势下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对《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2006年12月发布的《桐乡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06〕15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鉴于2002年5月发布的《桐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发〔2002〕37号)已实施多年,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必要对《桐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2010年12月修订的《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07年5月发布的《桐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2006年5月发布的《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七)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2010年12月修订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07年3月发布的《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9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八)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2010年12月修订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对2006年3月发布的《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44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九)鉴于2005年8月发布的《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已实施多年,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我市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有必要对《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公开、公开、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对2000年6月22日发布的《桐乡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进网单位的排污管理,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益,切实改善水环境,根据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04年9月20日发布的《桐乡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67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2007年8月发布的《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市政府令第54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十三)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2007年9月发布的《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07〕124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四)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2010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09年7月发布的《桐乡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调整为《桐乡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2005年7月发布的《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桐政发〔2005〕59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六)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200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5年9月修订的《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桐乡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十七)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对2004年9月发布的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桐政发〔2004〕68号)进行修订。(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都要明确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持起草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照抄法律条文,照搬外地经验,切实提高起草工作的质量。

   (二)坚持法制统一与从实际出发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一致,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切实解决政府工作中面临的现实矛盾和实际问题。

   (三)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关部门完成起草后,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随附电子文档)时应同时一式三份报送下列文件:1.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报告;2.起草说明;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参照的上级规范性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协调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作出说明。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座谈会记录、听证会笔录等。

 

   附件:201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审议时间安排表

附件:桐政办发[2011]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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