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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年桐乡市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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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1

2011年桐乡市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方案

个体经营户名录库既是实施专业统计个体经营户发展状况抽样调查的基础,也是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有关行业数据的基础资料。个体户清查是我市每年开展的一项统计基础性工作,为做好2011年我市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对象及范围

2011年个体户清查范围:在本市境内实际存在的除农户以外的非农产业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福利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行业。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个体经营者;

(四)虽未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未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而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保姆、家教、民间资金借贷、街头擦鞋摊、私房出租等经济活动量小、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调查难度大的个体经营活动,也不包括常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足三个月的个体户。

二、清查的标准时点

个体经营户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9月30日。

三、清查方法、内容及表式

(一)清查方法

个体经营户的清查采取分村、社区(居委会),并按照清查小区逐个上门的“地毯式”全面调查方法进行,做到不重不漏,建立2011年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清查小区的划分,原则上按照桐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划定的普查小区作为清查小区:第一,清查小区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清查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一个清查小区的单位清查数量不超过150户;第二,明确每个清查人员负责的清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三,熟悉环境,明确各清查人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清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四,按照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清查路线。

(二)清查内容

 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预计全年营业收入等。

(三)清查表式

个体经营户填报《嘉兴市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清查时点指标为9月30日的实有数;时期指标根据1-9月份的实绩数预计全年。区划代码根据2011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更新,行业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要求编码分类到大类,即2位码。

四、清查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制定全市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方案并书面报送嘉兴市统计局;确定全市个体经营户清查登记基层表统一格式、内容和汇总表格式内容;落实人员、准备物资、动员布置等。

(二)清查阶段(10月底前)。组织清查人员清查核对个体经营户。

(三)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阶段(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供组织审核、查漏补缺等工作之用。

五、清查数据质量控制

个体名录库质量事关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地对清查工作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工作原则,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为此要求:

(一)专人负责,专业协作。个体户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专业统计人员既是名录库的使用者,也是名录库的审核者,名录库的上报资料必须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统计中心(办)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会审,特别是个体工业、个体服务业抽样调查的样本户。

(二)认真负责,确保源头数据质量。1、严格按照《嘉兴市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的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认真填写清查表;2、注意核对填报内容与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证书等)是否一致;3、注重完整性,避免漏项或错项,特别要关注今年调整过的相关内容;4、注重对清查序号的编制、计量单位的准确填报;5、清查人员须在清查表上签名,以示对清查数据准确性负责;6、布置到位不留死角。

(三)加强审核,确保上报数据质量。1、对清查表进行录入前人工审核,合格后方可录入;2、加强对个体户名录库中各项指标的审核,尤其是产业分类、行业代码、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审核;3、对个体经营户数与经普清查库相比较,对差异较大的小区要深入基层查找原因。

六、数据处理要求

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处理程序,由市统计局在9月底前经统一培训后下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在完成清查登记后,按市统计局下发的程序组织数据处理,审核通过后上报。

七、清查工作质量检查验收

为保证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质量,市统计局、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统计中心(办)都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清查工作质量的检查验收活动,尤其是闹市区及城郊结合部等复杂地段应列为重点检查区域。重点检查单位数有否遗漏、行业归类是否正确、停业关闭搬迁个体户有否清除。要求各地在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清查质量检查验收;市统计局将在2011年11月20日前后组成若干个抽查小组,视情况在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中抽若干个小区进行实地抽查;嘉兴市局将在2011年11月底前组成若干个抽查小组,视情况在有关县(市、区)中抽若干小区进行实地抽查(对个体经营户单位数、行业及从业人员数等进行实地核查)。对单位数遗漏与应清除而未清除之和超过3%的地区责令返工,并将抽查质量结果作为评价各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质量和核定抽样调查推算数的参考依据。

八、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统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2011年全市统计名录库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城调队为职能科室单位,具体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其他科室为成员单位,建立分片联系制度具体指导和联系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共同搞好这次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2

嘉兴市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表    号:

PGT1表

 

制定机关:

嘉兴市统计局

 

2011年

批准文号:

浙统制[2011] 33 号

 

批准机关:

浙江省统计局

 

 

有效期至:

2 0 12 年 1 月

 

 

区域           镇(街道)           村(社区)

区划代码 □□□□□□-□□□-□□□

 

 

 

 

 

清查序号

 

1、个体经营户名称

 

2、个体经营

户主名称

 

 

3、联系电话

 □□□□□□□□□□□

4、经营地址

           街(村)门牌号

 

5、是否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

□1. 办理  0.未办理

6、1-9月用电量

千瓦时(度)

 

 

7、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8、行业代码

(由统计机构填写)

□ □

 

9、9月末实有

从业人员(人)

 

10、9月末固定资产

原值(元)

 

11、预计全年

营业收入(元)

 

 

12、个体经营户所在的开发区或者园区(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开发区或者园区名称:                    开发区或者园区代码:□□□□□□□□□□

 

 

备注:

 

 

 

 

 

 

 

 

 

 

 

 

 

 

 

 

 

 

 

 

编码人:       审核人: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11年       


 

 

 

附件3

个体经营户清查有关指标解释

一、区划代码:共12位,其中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第10-12位为村(社区)行政区划代码。

 二、清查序号:共5位,第1-2位为清查小区代码,从01—99编排,中间不得中断和重复,第3-5位为清查顺序码,从001—999编排,中间不得中断和重复。

三、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证经营、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用“户主+经营性质”方式命名。

四、主要业务活动(列明生产加工主要产品、批发零售主要商品等活动内容):填写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若有多个活动,按其重要程度或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大的进行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业务活动是编写行业代码的基础,因此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填写规范,对行业类别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业务活动中用“名词+动词”来描述,名词表示关键产品或服务,动词表示活动的性质,如某一服装店,可填写“服装零售”,又如某花卉店,不能填写“鲜花销售”或“卖鲜花”,正确描述应是“鲜花零售”或“零售鲜花”,再如某经营机电设备商店,虽然是以零卖为主,但不可填写“机电零售”,因为这种机电产品用于生产活动,是生产资料,属批发,应填写“机电批发”。

五、9月末实有从业人员:是指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9月末实有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有雇佣人员数。

六、预计全年营业收入: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收入。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具体如下:

1、工业营业收入:是指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收入(主要指加工费)。

2、运输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运输户从事旅客、货物运输及代理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

3、建筑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建筑业经营户的承包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批发和零售业营业收入:是指商品销售实现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餐饮业营业收入:指个体餐饮业的全部营业额,包括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5、住宿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宾馆、饭店、旅馆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6、房地产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物业管理、中介的收入。具体为:

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主要指收取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住户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代收的水、电、气等费用。

中介经营户营业收入:指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劳务收入。

7、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是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咨询和其他居民服务业的服务收入。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是指个体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收入;

9、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是指上述行业之外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水利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等其他服务业的服务收入。

七、9月末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件物品价格2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原价指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它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杂费和安装费等。

八、用电量:是指生产或经营的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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