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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府办关于印发桐乡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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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从田间到餐桌各个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种养环节的监管。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为重点,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出栏前的检验检疫和病害猪处理;加强农药市场和生产用药监管,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培训和示范,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取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大力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测,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情况要及时整改,确保蔬菜质量安全;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假劣种子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开展农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依法组织查处假劣兽药和禁用药物活动。(责任单位:农经局)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对添加剂采购、仓储和使用流程进一步严格规范,使食品添加剂流转与生产食品批号、用量等对应,做到记录及时、详实、准确,实现食品添加使用管理全程可追溯;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必须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事先备案,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物质不得使用;严格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将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列为重点抽样食品,同类食品中优先抽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将食品添加剂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加强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信息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监督抽查方案,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抽检,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开展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责任单位:质监局)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建立健全经营者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经营企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责任单位:工商局)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认真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公示工作;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从采购到使用的全过程管理,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责任单位:卫生局)

(五)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加强生猪宰前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项目的快检工作,严格执行检测的各项操作规范和台帐登记工作,把好生猪肉品上市安全关。(责任单位:国企办)

(六)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责任单位:质监局、工商局)

(七)加强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房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防止不法商贩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各镇街道和其他部门工作任务。

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工作。

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配合,对非法添加和违法滥用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常识,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监测经费。

宣传、广电、报社等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印制张贴工作。市食安办要认真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宣传方案》。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部门要根据《宣传方案》的要求,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要广泛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1日~5月31日)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9月30日)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工作进行抽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部门将阶段性总结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五)考核评估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政府将于11月上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次专项工作结束后,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纳入长效监管机制,转入常规化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安办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惩处力度。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有奖举报制度,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规范信息发布,凡发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上报信息。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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