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辐射工作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第四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的规定,各辐射工作单位均须编制和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评估报告”)。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报告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年度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编制要求
1、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法规要求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报告可由各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但必须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各单位需委托有辐射项目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辐射场所的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强化认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编制年度评估报告。
2、各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环保局生态辐射科419办公室。
附件: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表式
(联系人:范文辉 联系电话: 88622014)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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