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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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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桐乡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1】117号)、《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桐政【2001】171 号)、《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补充意见》(桐政发【2004】7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切实推进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利益,进一步促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医疗保险门诊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

对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在职职工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退休人员增加3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20%。

二、对转往桐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对转嘉兴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需为治疗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先由个人自付30%后,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提高到40元/日,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走廊加床、急诊观察床位费及传染病房、气垫床加收部分,按实支付(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按实施时间同步调整)。

离休干部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60元/日。

五、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涉及服务诊疗项目中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等,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列入支付范围。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 乡 市 财 政 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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