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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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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桐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退役士兵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培训工作。实行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上级教育部门确定的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具体培训实施方法,根据报名人数和培训意向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2010年冬季起,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转业士官;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市民政局和市人武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不动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三)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第五条  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学校、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按所学专业确定,一般为36个月。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免试就读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原则上在本市参加各类培训;本市现有教育培训学校、机构满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酌情报嘉兴市统筹组织安排。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本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教学管理等,按照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部门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实行“单列计划,参加高职单考单招考试,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办法,具体招生院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招考时间及优惠政策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享受原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市宣传、民政、劳动、教育等部门和人武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工具,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承训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在电视、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填写《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报名、审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花名册》、《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报上级民政部门复核。

第十六条  承训学校(机构)应指派专人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招生报名、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实际需求,将入学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机构)。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自愿报名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二)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市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市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自愿选择、免费参加、属地管理、就近培训、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并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4月底至8月前,接收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

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应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财政局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确认的实际培训人数、物价局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给各教育培训机构。

    (三)每学年结束前,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生活费补贴,按退役士兵实际在校时间,由教育培训机构按月直接打入其校园卡内,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后,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培训(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再相应扣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教育培训机构下一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 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 5%扣减。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补助项目,不得虚报、冒领、克扣、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教育培训机构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并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民政部门及教育培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教育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 0月份对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

(一) 市民政局职责

组织协调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动员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报名、资格审查、档案转接;对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进行预测,登记统计入学、在学等情况;核发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定点承训学校。做好分散培训的各项落实工作及其它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局职责:

会同民政局共同拟定承训学校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配合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等工作;负责各培训项目、培训价格、培训时间编报工作;负责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配合做好其他培训工作。

(三)市教育局职责:

会同劳动保障局共同拟定承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中职学校做好招生录取工作,指导承训学校制订培训计划、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其他培训工作。

(四)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退役士兵教育技能培训资金的预算、核发工作,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劳动、教育等部门对承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资金等的核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其他培训工作。

(五)市人武部职责:

负责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退役士兵培训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承训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其它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劳动、教育、财政局和市人武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2.《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3.《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

4.《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一)、(二)》

5.浙江省桐乡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流程表

 

 

桐乡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武装部

 

 

桐乡市教育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三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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