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质量,大力推进创业创新,促进全镇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屠甸实际,现就2011年全镇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产业层次,鼓励集群发展
1.加大对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不再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2.鼓励规上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将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生产环节全部或绝大部分搬迁至市外,同时将研发、设计、销售环节以及纳税留在屠甸,且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实施培育工程,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3.设立企业发展规模奖,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度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亿元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2万元。对纳税在屠甸,销售收入和税收增幅同时超过10%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4.设立企业社会贡献奖,鼓励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履行社会责职。对规模以上企业中实缴税金多(超过50万元)、社会贡献大(慈善和公益补助等捐款总额超过2万元)、企业参保人员多的企业(按实缴税金、慈善公益捐款、企业参保人数8:1:1的比例计算,其中实缴税金部分绝对额和增幅按7:3的比例计算)取前十名,并按得分排名,设三等奖五名,二等奖三名,一等奖二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5.设立小企业发展速度奖,鼓励小企业(上年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市场拓展取得突破性壮大,对销售收入增幅在30%以上,且实缴税金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按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的总额和增幅各6:4的比例计算)取前六名,并按得分排名,设三等奖三名,二等奖二名,一等奖一名,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8000元、1万元。
6.设立总部经济落户奖,对从外地进入屠甸的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总部,纳税在屠甸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技改投入,促进产业升级
7.加大“腾笼换鸟”转型升级支持力度,凡在镇域范围内,收购企业(不含公司股权转让),新项目符合《桐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引进类项目,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设立技改投入奖,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改造旧厂房和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招商引资新进企业),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符合《桐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科技创新,助推企业发展
9.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材料专利、发明专利每项分别奖励给申报人1000元、1500元、3000元。
10.设立企业申报奖,对新认定地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被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命名为市级、地市级、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万元。
11.设立项目申报奖,对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并投入批量生产且获得较好效益,同时通过市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验收或鉴定的申报人,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5000元、1万元、1.5万元;对新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的一般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3000元、4000元。
五、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12.符合桐乡市重点专业市场条件的新建或改建市场,入驻经营户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率达60%后,一次性补助市场举办方5万元;入驻经营户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当年度镇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13.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将科技、物流、贸易、设计、售后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分离组建服务业企业,分离后达到限上标准,除享受规上奖励外,当年度所缴纳税金镇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14.服务业企业被省、国家评为先进企业或知名品牌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15. 对新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个体户实行“个转企”的,当年度该企业所缴税金镇财政所得增加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六、附则
16.凡同类奖项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17.(1)企业社会贡献奖评选办法:实得分=实缴税金÷入围企业实缴税金最高值×56分+实缴税金增幅÷入围企业实缴税金增幅最高值×24分+慈善公益捐款额÷入围企业慈善公益捐款额最高值×10分+企业参保人数÷入围企业参保人数最高值×10分;(2)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评选办法:实得分=(年销售收入÷入围企业年销售收入最高值+实缴税金÷入围企业实缴税金最高值)×30分+(年销售收入增幅÷入围企业年销售收入增幅最高值+实缴税金增幅÷入围企业实缴税金增幅最高值)×20分;(3)上述两项奖计算中新进企业同期基数为零的,其增幅按入围企业平均增幅计算;增幅得分最低为零。
18.本考核办法中的计算依据以工商、税务、三产服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村(社区)提供的数据或证明为准。
19.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当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奖励:(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3)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4)企业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当年度出现下列情况的酌情削减奖励资金额度:(1)未完成当年度减排任务、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力的;(2)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即期全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亩均产出率低于全镇平均水平的。
20.本政策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同类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意见如与上级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奖励政策在下年度统一兑现。
21.本政策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统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