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人民政府2012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计划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加以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2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需要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安排:
一、需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6件):
(一)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益,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二)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建设局共同起草)
(三)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发改局负责起草)
(四)为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五)为加强服务业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起草)
(六)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桐乡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需修订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8件):
(一)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2005年10月出台的《桐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二)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修订2007年10月出台的《桐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发〔2007〕63号)。(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三)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修订2007年8月出台的《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市政府令第54号)。(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
(四)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修订2007年9月出台的《桐乡市农村厨师和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07〕124号)。(由市卫生局负责起草)
(五)为保护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修订2005年7月出台的《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桐政发〔2005〕59号)。(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六)为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规定,对2008年1月出台的《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进行修改。(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七)为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修订2006年12月出台的《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八)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2002年4月出台的《桐乡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起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起草单位对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由一名分管领导主持起草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抓紧组织起草。起草工作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注重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照搬外地经验,照抄法律条文,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
(二)坚持法制统一与从实际出发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事项;既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又要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政府工作中面临的现实矛盾和实际问题,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注意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倾向。
(三)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后,送审稿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文件形式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一式三份报送下列文件并随附电子文档:1.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报告;2.起草说明;3.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参照的规范性文件文本;4.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逐条注明该条的主题词;属制度创设的,应作出说明;起草说明应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协调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其他相关材料主要是组织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的有关情况。
(四)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参与起草或提前介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抓紧组织审查,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不断改进审核工作方法和机制,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各起草单位应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时,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时,对存在原则性意见分歧的,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决定。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相关工作。
附件:2012年以市政府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安排
附件
2012年以市政府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安排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项目 |
起草 单位 |
性质 |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时间 |
|
1 |
桐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法制办 |
修订 |
3月份 |
|
2 |
桐乡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暂行办法 |
民政局 |
制定 |
3月份 |
|
3 |
桐乡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
环保局 |
修订 |
4月份 |
|
4 |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
建设局 |
制定 |
4月份 |
|
5 |
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 |
城管执法局 |
修订 |
5月份 |
|
6 |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局 |
制定 |
5月份 |
|
7 |
桐乡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
卫生局 |
修订 |
6月份 |
|
8 |
桐乡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 暂行规定 |
发改局 |
制定 |
6月份 |
|
9 |
桐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 |
环保局 |
修订 |
7月份 |
|
10 |
桐乡市服务业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
发改局 |
制定 |
7月份 |
|
11 |
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民政局 |
修订 |
8月份 |
|
12 |
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修订 |
8月份 |
|
13 |
桐乡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
烟草专卖局 |
修订 |
9月份 |
|
14 |
桐乡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局 |
制定 |
9月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