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32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2〕14号)精神,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和重点
(一)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以及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制革、印染、造纸、酿造、化工、医药、电镀、冶炼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品回收站等非工业污染源;
(三)可能会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
上述四项都要形成安全隐患名录,其汇总表式见附件。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第三项和第四项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成。
二、工作要求
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是市政府为遏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排查取得实效。要抓住本地区的重点问题,针对隐患问题突出的区域和行业开展整治。要加强工作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执法检查、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需要,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既要明确污染隐患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还要落实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2年2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相关镇(街道)在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于3月4日前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报送工作总结、隐患名录、整治规划和挂牌督办名单。
(二)督查阶段(2012年3~4月)。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各相关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督察,并及时通报督察情况,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和重点隐患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三)后督察阶段(2012年5月~2013年11月)。在后督察阶段,各相关部门每季度最后一周要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安全隐患问题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视情组织开展后督察。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农经局(农办)、安监局、应急办、水务集团、梧桐街道、龙翔街道、石门镇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徐汉会兼任。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相关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或工作推进不力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和问责。
环保部门要加大饮用水水源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内企业排污,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排污口,查处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一律取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查处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并限期清除,对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场地,开展监测评估,并视情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旅游等活动的,联合农经和旅游主管部门,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划定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特别要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水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要设置交通运输工具禁行标志。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相关部门的联动,一旦发生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要立即通知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在建和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补救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要建设应急设施;要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爆炸、泄露事故,确保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与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保持规定的距离。
建设、水务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排查,并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水厂采用先进处理技术应对水质异常情况。
安监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企业的排查,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对存在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立即责令停产整治,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
农经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产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查,并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建设的指导,督促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尽快实施搬迁;要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行为,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区域。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并审核本地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的制订,协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各相关镇(街道)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配合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名录表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表
4.饮用水水源地交通事故点位隐患名录表
5.饮用水水源地交通运输工具隐患名录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运河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上游:取水口沿运河向西上溯至中路过桥港,长约1000米。
下游:取水口沿运河向东下延800米。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各100米。
(二)二级保护区
上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向西上溯至钱林村,长约2000米。
下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沿运河再下延200米至东宗线河。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各1000米。
(三)准保护区
上游:黑板桥港与运河交叉口沿运河上溯到石门镇,长约6000米。
下游:不设准保护区。
陆域:沿上述河段两岸纵深大约2000米,具体边界以行政村界为准,包括8个行政村,其中石门镇为白马塘、颜井桥、石门村3个村,龙翔街道为单桥、杨园2个村,梧桐街道为钱林、城西、民安3个村。
二、康泾塘桐乡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上游:取水口沿康泾塘向北上溯1000米至双桥。
下游:取水口沿康泾塘向南下延100米。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各50米。
(二)二级保护区
上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向北上溯至运河口,长约800米,再沿运河向西上溯1200米至宗扬庙。
下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向南下延200米至赵家浜。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各1000米。
(三)准保护区
上下游不设准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