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发放对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精神,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并将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价格指数以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统计公报为准。
三、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
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 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四、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1.5倍数乘以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补贴的60%发放。
五、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
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价格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相关对象手中,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