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崇福镇、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各项工作,更好地理顺市与崇福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省发改委《浙江省27个小城市试点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桐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对崇福镇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形式
市财政对崇福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以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为结算口径,以2010年收入实绩数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分成。完不成基数的,其短收部分按同比例赔补。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在崇福镇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新办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单列结算,不参与超收分成。对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对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交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返回崇福镇。
(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财政贴息、扶持、奖励政策资金的兑现,相应由崇福镇全额承担,同时根据小城市综合管理改革的相关变动情况,对社会事业发展事权作相应调整。
三、上述财政体制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本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