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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崇福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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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福镇、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各项工作,更好地理顺市与崇福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省发改委《浙江省27个小城市试点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要求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桐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对崇福镇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形式

市财政对崇福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以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为结算口径,以2010年收入实绩数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分成。完不成基数的,其短收部分按同比例赔补。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在崇福镇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新办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实行单列结算,不参与超收分成。对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对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交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返回崇福镇。

    (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财政贴息、扶持、奖励政策资金的兑现,相应由崇福镇全额承担,同时根据小城市综合管理改革的相关变动情况,对社会事业发展事权作相应调整。

三、上述财政体制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本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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