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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办〔2011〕56号)和《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桐委〔2011〕26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精神和嘉兴市批准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桐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按照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范围

    这次涉及机构变动、职责作重大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展“三定”工作,也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这次机构改革和自身实际,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重点是梳理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

    三、“三定”内容

    “三定”内容主要是: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确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确保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桐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确定部门主要职责。

    2.将一般的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现有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承担。

    3.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政出多门。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难以统一的,由市编委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4.历次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写入部门主要职责。

    5.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着力优化部门内部组织结构。

    1.归并相关职能,实行综合设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要综合设置;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撤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同时,根据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构设置,健全内部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相对分离的体制机制。

    2.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内设机构数一般按本部门行政编制数的20%实行总量控制,其中政法机关不超过政法编制数的8%,其他部门不超过25%。

    3.加强业务科室,着力精简和压缩内部管理服务机构。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执行。

    4.规范内设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有关科或室的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部门派出机构一般不设置内设机构。

    5.内设机构的设置还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调整变动后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的,要进行整合。

    (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

    1.调整变动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人员随编制调整。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不作调整。

    2.部门编制的分配使用,要重点加强业务科室,严格控制内部管理服务科室的人员编制。

    3.调整变动部门的领导职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其新的职能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行政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的原则掌握,人员编制较多、管理幅度较大、职责任务繁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其他部门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

    4.内设机构的科(股)级职数,按内设机构数控制。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一个中层正职;挂牌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中层正职。

    四、“三定”工作要求

    部门“三定”规定由市编委办组织拟订。“三定”规定草案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于 2012年1月15日前报市编委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拟订和报批工作。“三定”规定印发后,要立即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人员。同时,要把落实“三定”规定与实施公务员法结合起来,搞好职位分类,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部门协调、高效运转。“三定”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自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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