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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桐乡市政策性粮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策性粮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桐乡市政策性粮油补贴暂行办法

 

    为确保地方政策性粮油供给安全,增强粮油市场抗风险能力,规范粮油补贴资金申拨程序,明确资金管理职责,根据《桐乡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油规模

    1.市级储备粮省定规模19000吨(包括440吨成品粮),现储备规模19000吨。

    2.市级储备油省定规模230吨,现储备规模230吨。

    3.市级储备应急周转粮,市政府定规模2000吨,现储备规模2000吨。

    二、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范围、标准

    (一)经常性补贴

    1.晚粳谷补贴标准180元/年·吨;

    2.早籼谷补贴标准150元/年·吨;

    3.小麦补贴标准150元/年·吨;

    4.食用油、成品粮补贴标准1000元/年·吨;

    市级储备粮、油经常性补贴参照省补贴标准执行,轮空期间不扣除。

    (二)收购、轮库、集并、损耗、烘干费用补贴

    1.市级储备粮收购(外购)补贴标准80元/吨;

    2.市级储备粮轮库补贴标准70元/吨;

    3.市级储备粮集并费补贴标准50元/吨;

    4.市级储备粮出库损耗补贴。按浙价农〔1996〕166号文件规定采取库存成本价乘以损耗率0.25%计算损耗补贴;

    5.市级储备粮收购超水份烘干费用补贴,按每年100万元定额补贴,补贴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包括外购油、气及烘干人工费),烘干费用补贴实行以丰补欠。

    (三)专项补贴

    1.市级储备粮、油进销差价按实结算。顺差全额上缴市财政,逆差由市财政按实拨补,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由市财政按实支付。贷款业务发生时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与市农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市财政局负责信贷合同鉴证;支付利息时市农发银行与市粮食收储公司计算收取,然后由市财政局与粮食收储公司结算。

    3.市级储备粮及财产的保险费,采取按实补贴办法。

    4.市粮食收储公司退休人员移交费用,按市劳动保障局文件规定执行。

    5.市级储备粮收购宣传资料及会议费,采取定额补贴办法(含粮食局主持召开的粮食收购会议费用),每年市财政安排10万元。

    6.粮仓、设备专项维修费,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每年市财政安排80万元,资金专款专用。对一次性维修超过10万元的,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其他政策性粮食补贴范围、标准

    1.市应急周转粮补贴标准180元/年·吨(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市农民售粮补贴,根据市人民政府批文按实际收购数量、补贴标准、奖励范围执行。

    3.市级储备粮轮库拍卖费用,严格控制在1%范围内,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代付,年终与市财政结算。

    四、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各项政策性粮油补贴的计算和拨补,采取“分级拨补、分项管理、按实结算、季度预拨、年度清算”的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油补贴的拨付

    1.当年第一季度的预拨。市粮食收储公司可根据上年度实际补贴总额的四分之一,在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经市财政局初审后作为第一季度的预拨额。

    2.当年第二季度至第三年度的预拨。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分项目计算应补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经市财政局初审后作为二至三年度的季度预拨额。

    3.当年度决算。市粮食收储公司在第四季度末按规定的标准分项目计算全年应补的金额,并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在12月30日前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分项清算(决算)。对清算(决算)后应补金额,市财政局在次年1月拨补到位。

    4.市级储备粮油出库差价,按出库进度及时预拨,年终并入总决算。

    (二)其他政策性粮食补贴的拨付

    1.市应急周转粮补贴由市粮食局于每年2月底、8月底分二次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周转粮任务的实际到位数予以拨付。

    2.本市农民售粮的价外补贴、奖励、大户运费先由市粮食局向市财政局按收购进度申请预拨,收购结束后与市财政局结算。

    五、本暂行办法在执行期间如遇到市级储备粮规模调整,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执行期间,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粮食收储公司储备粮油安全、费用等指标进行考核,建立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七、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时间暂定三年。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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