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推进我市殡葬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以人为本,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免费提供以下四项基本服务项目:
1.使用普通接尸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遗体(骨灰);
2.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3.在市殡仪馆冷藏存放遗体3天(含)以内;
4.在市殡仪馆寄存骨灰1年(含)以内。
(二)加强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家庭办丧负担
在免除上述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再免费使用市殡仪馆小告别厅1次,赠送骨灰盒1只。
(三)保护资源,积极推行节地、环保、生态葬法
1.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其骨灰撒入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区域,不保留骨灰的,对每具骨灰给予一次性6000元的补助。骨灰直接深埋在政府指定的墓地内,不留坟头,以花、草、树等代替碑牌的生态葬法,对每具骨灰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增加殡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逐年提高殡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按全市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的标准核拨殡葬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和改善殡葬基础设施。
三、深化殡葬改革的经费保障
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减轻困难群众家庭办丧负担、积极推行节地、环保、生态葬法是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所免除和补助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有关免除费用和补助费用由市殡葬服务单位在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和补助。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殡葬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查,严格把关,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规范运行。
(四)市民政局、财政局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桐乡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桐乡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下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
(一)使用普通接尸车辆在本市范围内接送遗体(骨灰)的费用;
(二)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费用;
(三)在市殡仪馆冷藏存放遗体3天(含)以内的费用;
(四)在市殡仪馆寄存骨灰1年(含)以内的费用。
(五)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还可免费使用市殡仪馆小告别厅1次,并赠送骨灰盒1只。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如有调整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条 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逝者家属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免费项目中抵扣。
对超过上述项目外的选择性服务项目一律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条 本市户籍居民对逝者实施环保生态葬法的,按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一)将骨灰撒入市民政部门指定区域的生态葬法(含海葬等骨灰撒散葬法),每具补助6000元;
(二)采取花坛葬、草坪葬、树葬等方式将骨灰直接深埋在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生态墓地内,不留坟头,以花、草、树等代替碑牌的,每具补助3000元。
第六条 环保生态葬由市民政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统一安排,由逝者直系亲属2人随行,实行全程监督。
申请环保生态葬的,逝者骨灰可由市殡仪馆免费保存至实施之日,经市殡葬执法大队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市财政按本市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的标准核拨殡葬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镇(街道)安息堂、生态墓地等长效管理的补助。
第八条 申请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和环保生态葬法补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凭《居民死亡殡葬证》,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桐乡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生态葬法补助的,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或《火化证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桐乡市生态葬法补助项目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和生态葬法补助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逝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属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
第十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生态葬法补助等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结算: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小告别厅以及骨灰盒费用,由市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按实直接予以免除,并填报结算单据按月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
(二)生态葬法补助款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生态葬法实施的具体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汇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三)市殡仪馆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免费项目按逝者人数编制清册并进行汇总,附相关材料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市财政部门按实每月与市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凭《火化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由镇(街道)民政办与市民政部门结算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享受殡葬改革政策的逝者家属,必须将逝者骨灰安葬在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墓、生态墓地或安息堂,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严格审核,如实填报,热情服务,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督查通报会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殡葬改革工作规范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