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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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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5月31日

 

桐乡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  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  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  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预测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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