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7日
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补充意见
根据《桐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办法试行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扩展到已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或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上述医疗保险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应确定一种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得变更。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0%确定。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以10%的比例征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以8%的比例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年龄段的相应比例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同时,应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调整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三方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参保人数按月人均3元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数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月人均2元;参保人员个人以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
第四条 首次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第五条 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在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实际缴费年限,以上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满20年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年;不足20年的,应由个人补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年。缴费标准为办理缴费手续时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8%。
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一次性缴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元。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从2005年起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绝对值公布。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每次起付标准均设为300元。
第七条 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