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建立全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
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机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初检)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工作,维护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共同指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市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初检)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机构,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病)情鉴定对象
(一)需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
(二)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残(病)情鉴定标准
残疾军人的残情鉴定标准,按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标准,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残(病)情鉴定程序
(一)民政局对确定需调整残疾等级或病情鉴定的对象,出具相应的鉴定函,明确调整残疾等级或病情鉴定对象原伤残(病)的时间、地点、残(病)情和等级等基本情况,交给指定负责人。
(二)鉴定机构根据民政局提供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医学鉴定计划,并告知民政局时间、地点等相关安排。
(三)民政局根据相关安排,通知受鉴定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由民政办工作人员带领受鉴定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四)鉴定医师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标准,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
四、残(病)情鉴定费用
残(病)情鉴定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鉴定费每例30元,检查费用按实收取,先由个人支付。
五、残(病)情鉴定组成人员
残(病)情鉴定小组的负责人由鉴定机构确定,具体组成人员有:
消化系统:程良忠 崔小兵 范明珠 金铁臣 孙元龙
呼吸系统:章强松 妥建军 朱坤潮 吴崇学
循环系统:柴敬杰 陆建洪 汤胜军
神经、精神系统:吴小炼 沈锦松
泌尿生殖系统:王诗建 卢红荪 金 炜 陈卫民 李小清 王慧华
内分泌、代谢系统:张青森 徐芬娟
造血、免疫、风湿:查晓东 钟毅 闵建强
骨骼系统:俞钰贤 陶初华
五官系统:朱立新 费长顺 沈明海
六、工作要求
(一)鉴定医师在残(病)情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规定,进行科学鉴定,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
(二)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残(病)情及功能障碍程度等,要有明确的规范的文字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并根据评定标准作出相应的等级或病情建议,经医务科审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三)被鉴定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本人亲自到场,否则不予鉴定。对在鉴定中不配合或故意造假的应终止鉴定。
(四)在鉴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委托残情鉴定的函
2.残情医务证明书
3.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病情鉴定通知书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委托残情鉴定的函
__________:
兹有 县(市、区)残疾军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残疾军人证号: 。原在 部队服役,残情为: ,原伤残等级定性为: ,现统一套改为: 。现反映原伤残部位病情恶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委托贵单位进行残情鉴定(初检),请予安排。
桐乡市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残情医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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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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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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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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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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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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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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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伤时所在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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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情 情 况 |
具体残情: 款,建议评为因(战、公) 级残疾。 鉴定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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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残情 鉴定 小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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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病情鉴定通知书
同志:
经审核,你提供的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伍军人证、退伍档案记载或军队医院证明(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证明或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等原件与申请材料符合。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到 医院进行病情鉴定,逾期不按要求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视作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桐乡市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