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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镇(街道)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经研究,决定对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财政体制与要素分配相一致、财政体制与城乡规划相配套”的原则,充分调动市镇(街道)两级积极性,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二是分类分档、激励发展的原则;二是优化结构、增加财力的原则。

   二、财政管理体制形式

   市对镇(街道)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分类分档、超收分成、欠收赔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收支范围的确定

   (一)市级财政收入范围。1.市振东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开发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2.市级单位和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3.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收入,以及烟草企业省库下划的企业所得税。

   (二)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除市级财政收入范围外,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镇(街道)财政应承担本级政府(办事处)机构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要的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教育支出(包括幼教、成教等)、科学技术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交通运输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四、财政收支基数

   (一)镇(街道)分类。按照经济发达程度、财政收支规模、要素集聚状况等因素,将全市12个镇(街道)划分为三类:第一类镇(街道)为乌镇镇、梧桐街道、濮院镇和洲泉镇;第二类镇(街道)为龙翔街道、凤鸣街道、屠甸镇、石门镇、河山镇、大麻镇、高桥镇;第三类镇(街道)为崇福镇,小城市培育试点期间按桐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执行,到期后纳入第一类镇(街道)范围。

   (二)收入基数。以2011年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内地方财政收入实绩作为镇(街道)的收入基数。

   (三)支出基数。以2011年镇(街道)支出基数作为镇(街道)的支出基数。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桐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按2011年超收分成部分的12%或15%,并入2012年支出基数;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对2009~2011年超收分成部分的4%作为奖励,增加2012年支出基数;同时,对前三年收入超过平均增幅的镇(街道),超过部分按超收分成再奖励4个百分点,相应增加2012年支出基数(收支基数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基本财力保障基数。按照基本保开门、保运转的原则,结合多种因素计算各镇(街道)基本财力保障基数。如支出基数低于基本财力保障基数的,则按基本财力保障基数确定为该镇(街道)的支出基数。

   (五)体制内专项补助。对村级组织、协勤经费执行体制内专项补助。村级组织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个村10万元,由镇(街道)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级组织经费补助。协勤经费市财政补助标准从人均1.2万元提高到2万元。

   五、超收分成及赔补办法

   (一)从2012年开始,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留成超过上年实绩部分,实行环比超收分成,第一类镇(街道)超收分成比例为70%,第二类镇(街道)超收分成比例为80%,对地方留成超过18%以上部分,超收分成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地方留成部分的计算:增值税按20%(其中免抵调库按1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32%、其它收入按80%。

   (二)赔补办法:从2012年起,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完不成上年实绩的,其短收部分同比例扣减支出基数,最多扣至基本财力保障基数。

   六、其它相关政策措施

   (一)支出基数的调整。为确保镇(街道)财力的平稳增长,进一步增强镇(街道)履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从2012年起,按第五条第一款计算的镇(街道)当年超收分成部分,第一类镇(街道)按20%增加下一年支出基数,第二类镇(街道)按25%增加下一年支出基数。

   (二)从2012年开始,对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单独分成,当年地方留成超过上年实绩的,其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

   (三)对上级及市委、市府各类优惠政策的兑现,镇(街道)承担30%,在年终结算时一并计算。

   (四)对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增量和增幅考核奖励。增量考核,按第五条第一款计算的镇(街道)当年超收分成部分的0.2%计算;增幅考核,收入增幅在18%(含)以下部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3000元,收入增幅在18%以上部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6000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因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涉及体制收入基数变化较大的,可作适当调整。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本体制的相关要求,按月提供各镇(街道)的收支数据和有关资料。

   七、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

   各镇(街道)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牢固树立“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进一步优化收支结构。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债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范财政风险。继续深化财税管理改革,完善财税运行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八、本体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为三年,市政府桐政发〔2009〕18号文件同时废止。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财政体制调整,本体制也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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