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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本办法统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条例》、《细则》和《通知》的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包括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如下:

    (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东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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