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桐劳社字[2002]82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请示》悉。根据7月4日市长办公会议协调意见,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管理的单位中明确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但经费由单位自理。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编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市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会审后办理参保手续。没有缴费能力的事业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可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属企业性质,但工资及养老保险参照行政、事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