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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
事中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浙水普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事中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普办〔2011〕83号),为确保桐乡市第一次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省级抽查)的顺利进行,现将《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事中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省级抽查。
附件: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事中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方案
主题词:转发 水利 普查 省级抽查 通知
桐乡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事中质量
省级抽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检查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普查数据采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国水普办〔2011〕7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和任务
抽查范围:第一次水利普查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灌区、地下水取水井和河湖基本情况、水土保持情况等专项普查任务。
抽查任务:包括基层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检查,普查数据全面获取情况检查,普查空间数据与对象关系数据采集情况检查和普查数据预处理情况检查四项任务。
二、抽查组织方式
省级事中质量抽查工作分为两个组,第一工作组由省水利普查办专职副主任唐巨山任组长、技术组组长陈信解任副组长,成员由水资源处、信息中心、水文局、水保中心各一人及工程局两人组成;第二工作组由省水利普查办副主任虞开森任组长,数据组组长边国光任副组长,成员由农水总站、信息中心、水文局、水保中心各一人及工程局两人组成。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协调空间数据处理技术支持单位驻省人员随同抽查。
三、抽查对象和抽查方法
事中质量抽查分别以县、乡和村级水利普查区作为相应的普查对象抽查样区,省级抽查的样区数量为每个市各一个县、乡、村(县级抽查样区名单见附件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大中型灌区等重点普查对象以县级为抽查样区全部详细检查,其它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按随机和就近的原则分类抽取,抽查数量见附件二。
本次事中质量抽查采用对各地普查工作全面督导与重点县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督导采取在被抽查市集中召开所辖县(市、区)普查工作座谈会的形式,由被抽查的市和所辖各县(市、区)汇报交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中质量自查情况。实地抽查采取赴被抽查县全面检查和详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为避免重复检查,省级对被抽查县的实地抽查尽可能结合市级抽查一并进行。
四、抽查内容
1、普查静态指标数据采集情况:包括河湖基本情况、
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水保、行业能力、灌区和地下水。
2、取用水指标台账建设情况:包括典型用水灌区、工业用水户、建筑业用水户、第三产业用水户、河湖取水口。
3、普查空间数据采集标绘情况: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行业能力、2000亩以上灌区、规模以上机电井。
五、抽查分工及时间安排
1、 抽查分工:第一工作组,抽查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6市;第二工作组,抽查温州、丽水、台州、金华、衢州5市。
2、 时间安排:每个工作组均从11月初开始抽查,每个县抽查时间暂定为两天。如省级抽查与国家级抽查联合进行,抽查时间暂定3天,国家级抽查的有关要求按太湖局抽查工作方案。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六、现场抽查工作步骤
1、抽查组到达被抽查的市后,由市级水利普查办组织召集全市各县(市、区)水利普查办主任召开工作座谈会,由市和各县汇报交流情况,时间为半天。
2、抽查组到达被抽查县后,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资料和相关要求,公布样区内需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进行内业检查,时间为半天。
3、抽查组分工赴乡(镇)普查机构和基层填表单位,了解乡(镇)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的外业检查,时间为半天。
4、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对被抽查县(市、区)的事中质量抽查初步意见,反馈给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时间为半天。
5、两个抽查工作组根据抽查情况,分别编制每个县的抽查工作报告。两个抽查工作组于
七、详细检查主要工作
1、内业检查,在样区水利普查机构现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1)查阅普查对象清查信息和样表发放记录,并向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核实,检查普查数据采集表(包括取用水台账表、普查样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等)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查阅样区普查机构已回收的各类数据采集表,检查台账数据登记、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检查静态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核实各类普查指标数据和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法,检查数据填报的可靠性。
(4)查阅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并与回收的表格数据比对,检查采集数据录入的进度和准确性。
(5)查阅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检查对象坐标采集情况;查阅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标绘进度与质量。
(6)比对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的普查对象名录及编码,检查普查对象的图表一致性。
2、外业检查,实地走访基层填表单位、查勘普查对象现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1)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查看和实地量测,检查已填报指标数据的准确性。
(2)查阅基层填表单位的取用水台账记录及其数据来源,检查台账建设的规范性和记账数据的准确性。
(3)检查动态数据采集设备配备状况,查阅填表单位的业务、财务及行政管理等记录,了解动态数据采集的条件和手段。
八、资料准备要求
1、全省各市、县普查机构均要准备清查登记工作开展及自查(抽查)工作书面汇报材料,在市集中召开的座谈会上交流。
2、被抽查县(市、区)准备资料清单
(1)乡(镇)样区清查登记工作汇报材料。
(2)县级普查机构各类普查表格发放记录。
(3)已回收的各类普查对象的台账表、辅助台账表、普查样表、空间数据采集处理辅助表等表格。
(4)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灌区的设计、运行资料。
(5)其他普查对象的有关设计、运行资料。
(6)水利统计资料,水资源公报,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等审批(备案)资料。
(7)从系统中导出的全部普查对象和台账表数据。
(8)其他有关资料。
3、县级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经济社会情况;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饮用水源情况;农业灌溉情况,如耕地面积、主要作物、灌溉面积、灌溉水源等;水利工程及其管理情况;水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地表、地下水取水许可、农业用水管理、入河排污许可等管理情况。
(2)对象清查成果:包括对象清查数据修改完善情况,对象清查成果,普查对象数量等。
(3)普查数据获取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普查分区的划分、数据获取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静态数据的获取和动态数据的采集、灌区及经济社会用水台账的建设、各类数据的预审和录入情况。普查数据的获取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
(4)空间数据采集标绘情况:包括空间数据内外业采集、外业采集设备的配置情况、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标绘进度和质量情况。
(5)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普查机构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质量;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建设,数据成果质量的检查、审核等。
(6)事中质量检查自查情况。包括事中质量检查开展情况,自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置情况等。
(7)存在问题及下阶段工作打算。总结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的意见和下阶段工作安排。
附件一:
抽查样区及抽查时间安排
|
市 |
县(市、区) |
抽查组 |
初步抽查时间 |
|
杭州市 |
淳安县 |
第一组 |
|
|
嘉兴市 |
桐乡市 |
第一组 |
|
|
绍兴市 |
上虞市 |
第一组 |
|
|
湖州市 |
长兴县 |
第一组 |
|
|
宁波市 |
宁海县 |
第一组 |
|
|
舟山市 |
嵊泗县 |
第一组 |
|
|
衢州市 |
衢江区 |
第二组 |
|
|
金华市 |
义乌市 |
第二组 |
|
|
台州市 |
黄岩区 |
第二组 |
|
|
温州市 |
永嘉县 |
第二组 |
|
|
丽水市 |
青田县 |
第二组 |
|
注: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知被抽查市水利普查机构
附件二:
样区内各类普查对象抽查的最低数量要求
|
样区级别 |
对象名称 |
抽查数量 |
|
堤防工程 |
>=2 | |
|
引调水工程 |
>=1 | |
|
地表水水源地 |
>=2 | |
|
地下水水源地 |
>=2 | |
|
治理保护湖泊 |
>=1 | |
|
治理保护河流(河段) |
>=2 | |
|
2000亩以上及跨乡灌区 |
>=1 | |
|
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 |
>=2 | |
|
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 |
>=2 | |
|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
>=2 | |
|
公共供水企业 |
>=1 | |
|
工业企业 |
>=3 | |
|
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 |
>=3 | |
|
乡 |
水库工程 |
>=1 |
|
水电站工程 |
>=1 | |
|
水闸工程 |
>=2 | |
|
泵站工程 |
>=2 | |
|
农村供水工程 |
>=2 | |
|
河湖取水口 |
>=3 | |
|
入河湖排污口 |
>=3 | |
|
水利单位 |
>=3 | |
|
2000亩以下非跨乡灌区 |
>=2 | |
|
村 |
地下水取水井 |
>=5 |
|
塘坝窖池 |
>=3 | |
|
灌溉面积 |
上述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的承包责任田 |
注:1、样区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大中型灌区全部进行检查;
2、当样区内某类普查对象数量不满足最少抽查数量要求时,应全部进行检查;以乡、村为抽查样区的,从县内其他乡、村抽取,以满足抽查数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