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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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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文件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文件等规定,我市先后编制完成了桐乡经济开发区(新扩征区)、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桐乡市崇福镇工业区二三期、桐乡市洲泉工业区、桐乡经济开发区凤鸣同福分区及桐乡市临杭经济区等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从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8号令明确要求“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园区未编制规划环评、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划结构或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但未重新或补充进行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将无法受理和审批入驻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园区规划环评问题已经成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瓶颈。

    为更好地优化我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助推桐乡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对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及规划进行了调整或修订的工业园区抓紧编制或修编规划环评;对开发建设规划,每五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同时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的跟踪管理,确保规划环评的要求落实到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规划环评工作,争取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的审查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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