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
根据浙民助[2012]6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0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55元调整为61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民政会同财政核拨。以后年度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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