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4号文件已停止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桐乡市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城市形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二进三”,是指将位于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作为第二产业的工业企业,通过采取货币补偿、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租赁标准厂房、改变或不改变用地性质等方式退出,腾出空间用于发展第三产业或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退二进三”的实施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西至文华路、北至环城北路、南至中华路及崇福大道,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改造的其他区域。实施重点为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大、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市区“退二进三”工作由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公投集团等单位根据各自的管辖区域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五条 列入“退二进三”企业,可选择下列方式退出:
(一)货币补偿安置;
(二)异地置换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安置;
(三)不改变用地性质,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
(四)改变用地性质,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
第六条 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搬迁到指定的开发区或工业区:
(一)搬迁后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及产业布局规划;
(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注册资金等相关指标和要求达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2〕32号)和《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桐政发〔2012〕34号)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现状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空闲建设土地。
第七条 鼓励符合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条件的企业在本市以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发展生产。
第八条 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但应按《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不影响周边地块开发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服务业,但改变用地性质后其房地产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但应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
第十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制定“退二进三”实施方案,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定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用地性质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部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对实施“退二进三”企业的补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评估机构由企业从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名单中选定,评估所需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
对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以及机器设备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
对选择改变或不改变用地性质、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定组审定,实施单位应依据审定后的补偿金额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