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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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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实施“退低进高”工程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就实施“退低进高”工程、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这一主线,推动低端低效及资源占用多、能源消耗高、环境影响大、已不适合在我市继续发展的产业、企业或某些生产环节的退出,继而引进相对高端高效的新兴产业、优质企业或某些先进生产环节,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推动桐乡从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转变,努力把桐乡建设成为长三角新型工业城市。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退低进高”工程,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共腾退低效工业用地6000亩以上;规上亩均投入、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5万元以上,其中园区规上亩均投入、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50万元、600万元和20万元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完成上级削减目标,实现上级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原则。利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快转型提升步伐。加大政府引导和行政推动力度,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准入和验收评估关,营造促使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和退出的良好氛围。

   (二)关停淘汰与转型提升相结合原则。依据产业导向和法律法规,关停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加大推进落后低效产能退出的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兼并重组等,通过资源要素整合、置换与嫁接等,推动企业转型提升。

   (三)要素倒逼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通过要素限控形成倒逼机制,进一步限制和压缩落后低效产能的生存发展空间,加快落后低效产能的退出步伐。加大对落后低效产能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消防、劳动保障、依法纳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合力推动落后低效产能的退出。

   (四)加快推进与稳定发展相结合原则。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现状,突出行业和区域重点,因地制宜,坚定有序,加快推进淘汰和转移落后低效产能工作,同时科学把握“退低进高”的速度与节奏,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属地负责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退低进高”的工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建立“属地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退低进高”工程。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监管整治,依法关停一批。以建材、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整治力度。对无证无照企业,有严重偷税行为的企业,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建不符以及违法用地建设的企业,环保不达标且污染严重的企业,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企业,不符合桐乡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企业,特种行业和设备未经审批的企业,消防及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分批实施关停。

   (二)锁定落后产能,强制淘汰一批。以水泥、印染、化工、皮革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准确锁定落后产能具体对象,每年确定并淘汰一批。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淘汰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并根据区域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虽未被上级列入淘汰目录、但已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三)开展区域合作,有序转移一批。以传统产业为重点,充分借助劳动力成本等上涨因素和企业发展中土地、环境容量、能耗等要素制约的倒逼机遇,通过山海协作、东西部合作,加强与省内及中西部地区经济合作交流,探索建设“异地园区”等途径,有序实施梯度转移,将一些不适应在本地发展、但仍具有较大市场发展空间的产业,或将其中的相对低端制造环节转移出去,将研发设计、总装集成及品牌营销等留在本地发展总部经济。

   (四)强化要素管理,倒逼提升一批。对因历史原因土地利用粗放,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亩均产出水平较低,但市场前景好且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强化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通过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加大清理处置闲置工业用地力度等途径,充分运用差别电价、亩均效益考核、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手段,形成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自我转型提升。

   (五)盘活低效存量,兼并重组一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合并或其他更为灵活、更为联合的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资源要素的整合、置换、嫁接和重组改造等,盘活低效存量资产,带动区域产业升级。

   (六)调整优化结构,转型发展一批。对传统产业中管理基础和总体素质较好、但因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生产经营处于低效的企业,或所处区位条件特殊已不适合原有产业继续发展的企业,鼓励和引导其实施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实施“退低进高”,即通过整体转产、部分转产、嫁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即对位于城市(镇)中心区域或具有特殊区位优势的制造企业,通过调整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等途径,鼓励和引导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发展。此外,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由加工制造型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及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转型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补偿奖励机制,鼓励低效产能有序退出

   鼓励低效企业退出,自愿关停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低效企业,对其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排污权等进行合理补偿处置和奖励。

   1.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处置。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划拨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拨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补偿。

   2.建筑物的补偿处置。建筑物以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经评估后进行补偿。对手续齐全、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年限扣除使用时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进行补偿。

   3.机器设备的补偿处置。企业因关闭而停用的设备,根据搬迁、处置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经协商确定补偿办法,最多不超过设备的评估净值。(所补偿设备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用的帐内生产性设备以及不可移动的生产设施,且为生产线上正常使用的固定设备及管道、管线等)。机器设备补偿资金由市、镇(街道、开发区)各承担50%。

   4.排污权的补偿处置。排污权的处置和补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腾出用能空间的奖励。对企业因关停退出腾出的用能空间,根据上年度用能量折算为标煤量,按20元/吨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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