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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浙商来桐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配套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科委,开发区科委,本局各科室:
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引导浙商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桐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配套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在桐浙商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外境外浙商回归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与市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列入市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分别给予30万元以上、10万-30万元和10万元以下的经费资助;对列入有经费资助的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火炬、星火、新产品等科技项目经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10万元资助。
二、鼓励支持在桐浙商独立或与国内外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实验室、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并择优推荐其申报省级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浙商积极参与区域、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立相应的评审机制,支持资金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三、鼓励支持在桐浙商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参与创办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会展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无偿利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其申报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四、鼓励支持在桐浙商积极参与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建设,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择优推荐其申报省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补助和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国家“四税减免”扶持政策。
五、指导帮助在桐浙商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请入驻科技孵化器,对经批准新入驻市科技孵化器的浙商企业给予如下优惠政策扶持: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给科技孵化器,其中70%对入孵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孵化企业快速发展,30%留于孵化器,用于孵化器自身发展;入驻的科技企业租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孵化期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免收房租费,第二年免房租50%,第三年免房租30%,超过3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孵化器根据孵化项目的不同情况给予20万元以下的种子资金扶持。
六、鼓励支持在桐浙商充分发挥海内外人脉优势,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来桐乡创新创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桐乡创业的桐乡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对桐乡市重点创新团队,经认定给予2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
七、鼓励支持在桐浙商企业积极申报各类专利,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分别按10000元、2000元、800元给予奖励;对于国外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对企业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按贷款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支持在桐浙商积极参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独立或联合国内外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基金、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桐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基金。经批准,参与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积极开展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和科技型企业成长性评估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
九、指导帮助在桐浙商创办的企业积极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公司。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十、鼓励在桐浙商联合国内外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桐乡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在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发放科技贷款,支持浙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
十一、鼓励支持浙商在桐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本实施意见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或涉及其他条线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或选择其它条线政策执行,不叠加、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