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开发单位:
为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监管,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结合“双保双服务”行动、民主评议行风、四联四强等活动,围绕深入治理征地拆迁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工作内容
(一)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67号)、《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68号)、《桐乡市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9〕69号令)、《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1〕87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12〕18号)是我市实施征地拆迁的主要补偿安置政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开发单位必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公开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各镇、街道和市属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正当。
1.征地申请与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或年度征地、供地计划,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提供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拟征地区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经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初审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初步方案未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擅自征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签订被征地农民分流安置协议和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2.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拟征地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3.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必须组织勘测单位进行勘测定界,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可能性、种类、数量。勘测定界结果必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
4.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听证告知书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5.草签征地协议。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一般委托征地镇、街道、市属开发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6.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征地批准结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加快征地批后实施进度,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同时发布。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补偿安置工作到位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及时将被征土地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㈢公开实物指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涉及到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进行公布。征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必须由拆迁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征地拆迁单位对拆迁总体情况和每户农户被拆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公开。
㈣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情况。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单位将拆迁补偿标准、面积、对象和补偿费支付结果、房屋安置情况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开。
㈤公开举报电话
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是有效缓解和解决征地拆迁矛盾、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统一征地的副局长任组长,局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耕保规划科、信息与勘测中心、统征办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㈡加大督查力度
市国土资源局对镇、街道、市属开发单位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情况、执行情况、公开情况和实施效果,通过检查,推动各地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
㈢完善相关政策
各镇、街道和市属开发单位要结合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对现行的补偿安置政策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从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出发,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廉洁,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