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大政〔2012〕79号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行政村,镇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委办〔2012〕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现就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公开招投标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和首次发包、租赁,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民主决策程序由村组织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也可委托镇组织招投标。相关资料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管理。
2.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重新招租,但确有原承租方信誉好、投入大、项目符合政府支持产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等原因需要续租的,由村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由村组织公开协商确定续租年限和年租金额。相关资料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 最低保护价制度
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并将资产资源按以下规定执行:所发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为行政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或由村两委可直接支配的土地、建筑物、水域等。其中:地理位置及附属建筑物一般的土地租金最低保护价为每亩每年5000元;地理优越及附属建筑物较好的土地租金最低保护价为每亩每年10000元;建筑物租金最低保护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40元;水域面积租金每亩每年不低于300元,并由承租方负责租用水面及岸边的长效保洁。
以上规定由大麻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大麻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镇班子成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大麻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
